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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海商法上的留置权英文解释翻译、行使海商法上的留置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enforcement of maritime liens

分词翻译:

行使的英语翻译:

exercise; perform
【经】 exercise

海商法的英语翻译:

maritime law
【经】 admiralty law; law of maritime commerce; marine law; maritime law

上的英语翻译: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留置权的英语翻译:

【经】 lien; right of lien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海商法上的留置权(Maritime Lien)指债权人基于海商法律关系,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合法扣留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7条,承运人可对未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的货物行使留置权。该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 物权属性优先性

    依据《民法典》第447条,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在船舶优先权体系中,其优先级仅次于司法费用和船员工资(《海商法》第25条。

  2. 行使条件

    需同时满足三项要件: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获清偿、债权人合法占有标的物、标的物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5条。

  3. 实施程序

    承运人须通过书面通知告知债务人(《海商法》第88条,60日通知期届满后可通过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拍卖所得按《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的执行程序分配。

  4. 国际法衔接

    中国制度参考《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但将救助报酬请求权范围限定为“已产生实际效果的救助”(《海商法》第22条,与普通法系中的Maritime Lien存在占有要件差异。

引用来源

  1. 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http://www.npc.gov.cn
  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https://www.court.gov.cn
  3.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船舶扣押实务指南》https://www.cmac.org.cn
  4. 北大法宝《民事诉讼法》数据库
  5. 海商法国际公约文本库https://www.unctral.org

网络扩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实践,海商法上的留置权是承运人或特定主体在法定条件下对货物或船舶行使的担保权利。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理解: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海商法留置权分为货物留置权和船舶留置权两种类型:

  1. 货物留置权:当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时,承运人可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货物。
  2. 船舶留置权:造船人或修船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时,可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担保费用受偿(《海商法》第25条)。

二、行使条件

货物留置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前提:

  1. 债务已届清偿期: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2. 未提供适当担保:债务人未以其他方式保障债务履行;
  3. 合同无排除约定:双方未通过合同条款预先放弃留置权。

三、行使限制与对象范围

  1. 货物所有权限制:只能留置债务人所有的货物。例如,承运人不得留置属于第三方的货物。
  2. 船舶留置权的特殊性:仅适用于造船/修船合同中的船舶,且一旦失去对船舶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四、与其他留置权的区别

  1. 与民法留置权的对比:海商法留置权无需严格遵循“牵连关系”,例如承运人可对整批货物行使留置权,即使部分费用未结清。
  2. 国际合同格式影响:如Baltime格式要求仅限承租人货物,而NYPE格式允许对非承租人货物行使留置权(需注意与国内法的冲突)。

五、权利消灭情形

海商法留置权是保障承运人、造船/修船人权益的法定担保手段,其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对象限制。更多细节可参考《海商法》第87条、第141条及第25条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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