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nforcement of maritime liens
exercise; perform
【經】 exercise
maritime law
【經】 admiralty law; law of maritime commerce; marine law; maritime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海商法上的留置權(Maritime Lien)指債權人基于海商法律關系,對債務人財産實施合法扣留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法定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7條,承運人可對未付運費、共同海損分攤等費用的貨物行使留置權。該權利具有以下特征:
物權屬性優先性
依據《民法典》第447條,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效力優先于一般債權。在船舶優先權體系中,其優先級僅次于司法費用和船員工資(《海商法》第25條。
行使條件
需同時滿足三項要件:債務履行期屆滿未獲清償、債權人合法占有标的物、标的物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55條。
實施程式
承運人須通過書面通知告知債務人(《海商法》第88條,60日通知期屆滿後可通過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貨物。拍賣所得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的執行程式分配。
國際法銜接
中國制度參考《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但将救助報酬請求權範圍限定為“已産生實際效果的救助”(《海商法》第22條,與普通法系中的Maritime Lien存在占有要件差異。
引用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相關法律實踐,海商法上的留置權是承運人或特定主體在法定條件下對貨物或船舶行使的擔保權利。具體可從以下五個方面理解:
海商法留置權分為貨物留置權和船舶留置權兩種類型:
貨物留置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前提:
海商法留置權是保障承運人、造船/修船人權益的法定擔保手段,其行使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和對象限制。更多細節可參考《海商法》第87條、第141條及第25條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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