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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海商法上的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行使海商法上的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enforcement of maritime liens

分詞翻譯:

行使的英語翻譯:

exercise; perform
【經】 exercise

海商法的英語翻譯:

maritime law
【經】 admiralty law; law of maritime commerce; marine law; maritime law

上的英語翻譯: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海商法上的留置權(Maritime Lien)指債權人基于海商法律關系,對債務人財産實施合法扣留以擔保債務履行的法定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7條,承運人可對未付運費、共同海損分攤等費用的貨物行使留置權。該權利具有以下特征:

  1. 物權屬性優先性

    依據《民法典》第447條,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效力優先于一般債權。在船舶優先權體系中,其優先級僅次于司法費用和船員工資(《海商法》第25條。

  2. 行使條件

    需同時滿足三項要件:債務履行期屆滿未獲清償、債權人合法占有标的物、标的物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55條。

  3. 實施程式

    承運人須通過書面通知告知債務人(《海商法》第88條,60日通知期屆滿後可通過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貨物。拍賣所得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的執行程式分配。

  4. 國際法銜接

    中國制度參考《1993年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但将救助報酬請求權範圍限定為“已産生實際效果的救助”(《海商法》第22條,與普通法系中的Maritime Lien存在占有要件差異。

引用來源

  1. 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http://www.npc.gov.cn
  2.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https://www.court.gov.cn
  3.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船舶扣押實務指南》https://www.cmac.org.cn
  4. 北大法寶《民事訴訟法》數據庫
  5. 海商法國際公約文本庫https://www.unctral.org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相關法律實踐,海商法上的留置權是承運人或特定主體在法定條件下對貨物或船舶行使的擔保權利。具體可從以下五個方面理解: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海商法留置權分為貨物留置權和船舶留置權兩種類型:

  1. 貨物留置權:當托運人或收貨人未支付運費、滞期費、共同海損分攤等費用時,承運人可依法留置其合法占有的貨物。
  2. 船舶留置權:造船人或修船人在對方未履行合同時,可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擔保費用受償(《海商法》第25條)。

二、行使條件

貨物留置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前提:

  1. 債務已屆清償期:托運人或收貨人未按時支付相關費用;
  2. 未提供適當擔保:債務人未以其他方式保障債務履行;
  3. 合同無排除約定:雙方未通過合同條款預先放棄留置權。

三、行使限制與對象範圍

  1. 貨物所有權限制:隻能留置債務人所有的貨物。例如,承運人不得留置屬于第三方的貨物。
  2. 船舶留置權的特殊性:僅適用于造船/修船合同中的船舶,且一旦失去對船舶的占有即喪失留置權。

四、與其他留置權的區别

  1. 與民法留置權的對比:海商法留置權無需嚴格遵循“牽連關系”,例如承運人可對整批貨物行使留置權,即使部分費用未結清。
  2. 國際合同格式影響:如Baltime格式要求僅限承租人貨物,而NYPE格式允許對非承租人貨物行使留置權(需注意與國内法的沖突)。

五、權利消滅情形

海商法留置權是保障承運人、造船/修船人權益的法定擔保手段,其行使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和對象限制。更多細節可參考《海商法》第87條、第141條及第25條等條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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