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sdictional privileges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franchise; *******; liberty; peculiar; prerogative; privilege
【经】 prerogation; privilege
管辖特权(Jurisdictional Immunity)是国际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国家及其财产在外国法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其法律依据可追溯至《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强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该特权分为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两大学派:前者主张国家一切行为均不受外国法院管辖(如《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451条),后者则区分主权行为与商业行为。
牛津大学国际法教授James Crawford在《国际法委员会年度报告》中指出,当代国际实践更倾向限制豁免理论。典型例证包括2012年国际法院"国家管辖豁免案"判决,该案明确商业交易不适用管辖特权。《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则具体规定了外交人员的刑事豁免权,但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存在例外情形。
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2023年施行)中首次确立限制豁免立场,保留对涉及商业活动、人身伤害等八类案件的管辖权。这一立法转变被海牙国际法研究院评为"21世纪最重要的主权豁免制度革新"。
“管辖特权”是由“管辖”和“特权”组合而成的词语,需分别解释其含义后结合理解:
含义:指对人员、事务、区域或案件的管理与统辖权,尤指法律层面的权限划分。
含义:指特定个体或群体享有的特殊权利,通常超越普通规范。
组合含义:可理解为在管辖范围内行使的特殊权力或优先权。
若需法律层面的精准解释,建议参考具体法规或案例,避免概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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