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sdictional privileges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franchise; *******; liberty; peculiar; prerogative; privilege
【經】 prerogation; privilege
管轄特權(Jurisdictional Immunity)是國際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國家及其財産在外國法院享有的司法豁免權。其法律依據可追溯至《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強調國家主權平等原則。該特權分為絕對豁免與限制豁免兩大學派:前者主張國家一切行為均不受外國法院管轄(如《美國對外關系法重述》第451條),後者則區分主權行為與商業行為。
牛津大學國際法教授James Crawford在《國際法委員會年度報告》中指出,當代國際實踐更傾向限制豁免理論。典型例證包括2012年國際法院"國家管轄豁免案"判決,該案明确商業交易不適用管轄特權。《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31條則具體規定了外交人員的刑事豁免權,但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存在例外情形。
中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2023年施行)中首次确立限制豁免立場,保留對涉及商業活動、人身傷害等八類案件的管轄權。這一立法轉變被海牙國際法研究院評為"21世紀最重要的主權豁免制度革新"。
“管轄特權”是由“管轄”和“特權”組合而成的詞語,需分别解釋其含義後結合理解:
含義:指對人員、事務、區域或案件的管理與統轄權,尤指法律層面的權限劃分。
含義:指特定個體或群體享有的特殊權利,通常超越普通規範。
組合含義:可理解為在管轄範圍内行使的特殊權力或優先權。
若需法律層面的精準解釋,建議參考具體法規或案例,避免概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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