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stifiable; verifi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give evidence; attest; bear witness; depose; tell; testify; witness
【经】 bear witness
"可作证的"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英文术语"attestable",指具有法律效力且能够被正式验证或证明的特性。该概念源于证据法体系,最早可追溯至英国普通法中的证人宣誓制度,现已成为现代司法程序中的核心要素。
从构成要件分析,"可作证的"须同时满足三个核心特征:一是证据载体具备物理可呈现性(如书面文件、音像记录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证据形式的要求;二是存在适格见证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待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三是遵循法定认证程序,包括公证机关核验或有权机构鉴证等法定流程。
在语法功能层面,该形容词短语主要修饰"证据""事实"等法律实体,例如"可作证的书面协议"(attestable written agreement)。其否定形式"不可作证的"(non-attestable)常见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定文书,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成术语对应。
权威法律辞书《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解释为"可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证实的状态",强调程序合法性与实体真实性的双重属性。比较法视野下,该概念与大陆法系"形式证明力"理论存在制度性差异,后者更侧重公文书的当然证明效力。
“可作证的”这一表述主要包含“作证”的核心含义,并强调其“可以被用作证据”的特性。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层面的作证要求,可参考、6、10等来源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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