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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斗断讼法英文解释翻译、决斗断讼法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wager of battle

分词翻译:

决斗的英语翻译:

duel; rencounter; rencountre; satisfaction

断的英语翻译:

break; break off; give up; sever; snap; stop
【医】 break

讼的英语翻译:

bring a case to court; dispute

法的英语翻译: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医】 method
【经】 law

专业解析

决斗断讼法(Duel as a Form of Trial / Trial by Combat),是中世纪欧洲盛行的一种司法裁决方式,属于“神明裁判”(Ordeals)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核心含义如下:

  1. 定义与性质

    指当诉讼双方(原告与被告)在法庭上各执一词、证据不足难以裁断时,经法庭许可或命令,由当事人双方(或其指定的代理人)通过公开、公平的武力决斗(Duel)来判定是非曲直。其理论基础是“神佑正义”(Divine Intervention),即相信神明会赋予正义一方以力量,使其在决斗中获胜,从而揭示案件真相、实现司法公正。这是一种将司法裁决权诉诸武力与神意的原始法律制度。

  2. 运作机制

    • 适用条件:通常适用于难以用证据证明的重罪指控(如叛国、谋杀)或涉及贵族荣誉的土地、债务纠纷。
    • 程序启动:需一方提出挑战(Challenge),另一方接受(Accept),并经法庭(通常是领主法庭或王室法庭)批准。
    • 规则与监督:决斗需在指定时间、公开场合(如法庭前、指定决斗场)进行,有严格的规则(如武器、护具的规定)和法庭官员或贵族监督。
    • 结果即判决:决斗的胜方赢得诉讼,其主张被视为真实;败方则被视为有罪或败诉,可能面临刑罚(如死刑、没收财产)或履行不利判决。若一方在决斗中死亡,案件即告终结;若一方认输或战斗至日落未分胜负,则由法庭根据情况裁决。
  3. 历史背景与文化意义

    决斗断讼法深深植根于日耳曼部落习俗和封建骑士文化(Chivalry),盛行于约12至15世纪的欧洲(尤其在英格兰、法国、神圣罗马帝国等地)。它不仅是法律程序,也是维护个人荣誉(Honor)和解决争端的社会仪式。骑士阶层视其为证明清白和勇气的神圣方式。

  4. 衰落与废除

    随着罗马法复兴、教会反对(认为其是暴力且试探上帝)、理性证据制度(如陪审团、书面证据)的发展,以及火器等新式武器的出现使得决斗结果更依赖技巧而非“神意”,决斗断讼法逐渐失去公信力。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禁止教士参与神明裁判,加速了其衰落。英格兰在1819年通过《废除决斗法》(An Act to Amend the Law Relating to Trial by Battle)正式废除该制度,欧洲其他国家也陆续废止。

  5. 汉英词典释义要点

    在汉英词典中,“决斗断讼法”通常对应以下英文词条及解释:

    • Trial by Combat:A method of proof in which the guilt or innocence of the accused, or the justice of a claim, was determined by a duel between the parties or their champions, based on the belief that God would grant victory to the right.
    • Judicial Duel:A duel fought under judicial sanction to settle a legal dispute.
    • Wager of Battle (英格兰普通法术语):The specific term used in English common law for trial by combat, where the parties “waged” (pledged) battle to prove their case.

学术参考来源 (基于广泛认可的中世纪法律史研究):

网络扩展解释

“决斗断讼法”是中世纪欧洲一种特殊的司法裁决方式,结合武力决斗与神判理念来解决诉讼纠纷。以下从定义、运作方式、历史意义及演变三个层面综合分析:

一、定义与核心特征

“决斗断讼法”(wager of battle)指在诉讼中,当双方对案情陈述矛盾且缺乏证据时,通过武力决斗结果来判定是非的司法程序。其核心特征包括:

  1. 神判属性:认为决斗胜负是神明意志的体现,胜利方被视作“无罪”或“诚实”,失败方则直接判定有罪(、)。
  2. 阶级限制:早期主要适用于贵族或绅士阶层,如《凯泽权利法》规定决斗需“国王下令且仅限绅士参与”。

二、运作规则与程序

  1. 触发条件:原告需以生命担保控告真实性,被告若无法自证清白则被迫接受决斗。
  2. 仪式化流程:决斗前双方需按特定准则宣誓,若一方宣誓时表现异常(如读错誓词),可直接认定有罪。
  3. 适用范围:多用于涉及名誉的诉讼(如谋杀、背信),而财产纠纷等案件通常不采用此法。

三、历史意义与演变

  1. 社会转型作用:通过将暴力冲突纳入规则框架,促使逞强斗勇的个体逐渐接受“抽象正义”理念,为常设政府和法制社会奠定基础(、)。
  2. 法典化限制:13世纪后,《凯泽权利法》等法典虽未禁止决斗断讼,但严格限制其使用场景,标志着司法理性化的萌芽。
  3. 衰落与替代:随着罗马法复兴和证据制度发展,决斗断讼法在中世纪晚期逐渐被书面证据、证人制度取代(、)。

补充说明:中文语境中,“决斗”广义也包含“决战”之意(如),但“决斗断讼法”特指司法程序中的武力裁决形式,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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