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wnerless collective property
collectivity
【经】 group; mass
【经】 property owner
集体财产所有人(Collective Property Owner)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主体,通常为特定范围的劳动群众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财产所有权归集体成员共同行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中,集体财产范围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等。
从汉英法律术语角度,该概念可译为"collective property owner",强调集体成员基于身份和地域的共同权益属性。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财产所有人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土地承包方案,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在权能划分上,集体成员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得擅自分割集体财产。
集体财产所有人是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或其成员集体。这一概念的核心特征和法律内涵可归纳如下:
法律主体
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组织,而非个人()。例如:
层级划分
根据法律规定,集体财产包括:
集体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或破坏()。若需进一步了解集体资产量化到户的具体限制,可参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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