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wnerless collective property
collectivity
【經】 group; mass
【經】 property owner
集體財産所有人(Collective Property Owner)指依法對集體財産享有共同所有權的主體,通常為特定範圍的勞動群衆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其財産所有權歸集體成員共同行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中,集體財産範圍包括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以及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産設施、農田水利設施等。
從漢英法律術語角度,該概念可譯為"collective property owner",強調集體成員基于身份和地域的共同權益屬性。例如,《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集體財産所有人通過民主程式決定土地承包方案,保障成員對集體資産的知情權與監督權。在權能劃分上,集體成員通過村民會議等形式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但不得擅自分割集體財産。
集體財産所有人是指依法對集體財産享有所有權的勞動群衆集體組織或其成員集體。這一概念的核心特征和法律内涵可歸納如下:
法律主體
集體財産所有權的主體是勞動群衆集體組織,而非個人()。例如:
層級劃分
根據法律規定,集體財産包括:
集體財産受法律嚴格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私分或破壞()。若需進一步了解集體資産量化到戶的具體限制,可參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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