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board of labor
labor; labour; physical labor; work; working; yakka
【经】 labour
branch; department; dept.
【经】 Dept.; segment
劳动部门(Láodòng Bùmén)在中文语境中通常指政府机构中负责管理劳动就业、劳动关系、职业技能开发、劳动权益保障等事务的职能部门。其核心含义与英文对应如下:
劳动部门(Labor Department/Authority)
指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执行与公共服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部门对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实施综合管理 。
就业服务与市场调控
Employment Services & Market Regulation
组织实施就业促进政策,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失业监测及劳动力资源调配 。
劳动关系协调
Labor Relations Mediation
监督劳动合同制度,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协调集体协商机制,预防化解劳动纠纷(来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监察与权益保障
Labor Inspection & Rights Protection
依法查处违法用工行为,保障工资支付、工时休假等法定权益,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来源: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职业技能开发
Vocational Skill Development
管理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推动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前);
现行常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MOHRSS) 。
美国劳工部(U.S. Department of Labor)、国际劳工组织(ILO)术语体系采用"Labor Administration" 指代劳动行政管理系统。
中国劳动部门的职权源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框架,其机构设置随国务院改革调整。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最高层级劳动事务主管部门,地方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源: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劳动部门是政府中负责劳动相关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名称和职责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调整。以下是详细解释:
劳动部门现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其名称根据行政层级不同有所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或本区域的劳动工作。
如需更详细政策或地方性规定,可参考各地人社局官网或国务院发布的劳动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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