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isuse of legal procedure; vexatious action
滥用诉讼(Abuse of Process)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恶意利用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司法手段,干扰司法秩序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对诉讼权利的非诚信行使,而非对实体权利的争议。
当事人明知缺乏法律依据或合理理由,仍通过诉讼骚扰对手、拖延时间或谋取非法利益。例如,虚构债务重复起诉、以诉讼威胁敲诈等行为均属典型滥用。
将司法程序异化为施压工具,而非解决纠纷的正当途径。常见于利用管辖权异议、反复申请延期等拖延战术消耗对方资源。
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侵害被诉方权益(如商誉损失、应诉成本)。部分法域将此视为“侵权行为”,允许受害者提起反诉索赔。
指滥用司法程序本身(如滥用传票、搜查令),涵盖范围大于恶意诉讼,强调对法院权威的藐视。
特指无合理诉求却反复起诉的行为,多见于判例法对惯常滥诉者的界定(如英国《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42条)。
指明显缺乏事实或法律基础的起诉,法院可依《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予以制裁。
伪造证据虚构纠纷,常见于离婚财产转移、逃避债务等场景。 2策略性滥诉(Strategic Litigation)
以诉讼为商业竞争手段,如竞争对手发起知识产权骚扰诉讼阻碍产品上市。
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证据开示等消耗性程序。
被诉方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现《民法典》第1167条)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56号裁定书。
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对滥诉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法院对可疑诉讼加强实质审查。
权威来源参考
- 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滥用权利致损的责任认定(全国人大立法文本)
- 美国法律协会《侵权法重述(第二版)》§682:对滥用诉讼的侵权责任界定
- 英国《1981年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 1981)第42条:对骚扰性诉讼的禁令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诉辽宁特莱维虚假诉讼案(确立"穿透式审判"原则)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网页,术语定义与法律依据来源于权威法律典籍及成文法文本,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滥用诉讼(或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却出于不正当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实施损害他人利益、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以下从定义、特征、类型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综合解释:
本质界定
滥用诉讼属于侵权行为,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利用合法诉讼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损害他人利益、拖延诉讼或谋取不当利益。根据我国司法实践,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与正当诉讼的区分
正当诉讼旨在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而滥用诉讼违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表现为对诉讼程序的不正当操纵。
根据司法案例及法律规定,滥用诉讼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恶意诉讼
程序滥用
诉讼欺诈
民事责任
被侵权方可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滥用诉权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如诉讼费用、商誉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司法制裁
我国通过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规制滥用诉讼,例如: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法院判例(如孟州法院2024年判例)或《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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