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isuse of legal procedure; vexatious action
濫用訴訟(Abuse of Process)指當事人出于不正當目的,惡意利用法律程式提起訴訟或采取其他司法手段,幹擾司法秩序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對訴訟權利的非誠信行使,而非對實體權利的争議。
當事人明知缺乏法律依據或合理理由,仍通過訴訟騷擾對手、拖延時間或謀取非法利益。例如,虛構債務重複起訴、以訴訟威脅敲詐等行為均屬典型濫用。
将司法程式異化為施壓工具,而非解決糾紛的正當途徑。常見于利用管轄權異議、反複申請延期等拖延戰術消耗對方資源。
既浪費司法資源,又侵害被訴方權益(如商譽損失、應訴成本)。部分法域将此視為“侵權行為”,允許受害者提起反訴索賠。
指濫用司法程式本身(如濫用傳票、搜查令),涵蓋範圍大于惡意訴訟,強調對法院權威的藐視。
特指無合理訴求卻反複起訴的行為,多見于判例法對慣常濫訴者的界定(如英國《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42條)。
指明顯缺乏事實或法律基礎的起訴,法院可依《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予以制裁。
僞造證據虛構糾紛,常見于離婚財産轉移、逃避債務等場景。 2策略性濫訴(Strategic Litigation)
以訴訟為商業競争手段,如競争對手發起知識産權騷擾訴訟阻礙産品上市。
惡意提起管轄權異議、申請證據開示等消耗性程式。
被訴方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現《民法典》第1167條)主張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56號裁定書。
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15條對濫訴者處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可能觸犯《刑法》第307條之一“虛假訴訟罪”。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明确要求法院對可疑訴訟加強實質審查。
權威來源參考
- 中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濫用權利緻損的責任認定(全國人大立法文本)
- 美國法律協會《侵權法重述(第二版)》§682:對濫用訴訟的侵權責任界定
- 英國《1981年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 1981)第42條:對騷擾性訴訟的禁令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8號:上海歐寶訴遼甯特萊維虛假訴訟案(确立"穿透式審判"原則)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網頁,術語定義與法律依據來源于權威法律典籍及成文法文本,案例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濫用訴訟(或濫用訴權)是指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卻出于不正當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實施損害他人利益、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以下從定義、特征、類型及法律後果等方面綜合解釋:
本質界定
濫用訴訟屬于侵權行為,其核心在于行為人利用合法訴訟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損害他人利益、拖延訴訟或謀取不當利益。根據我國司法實踐,需滿足以下構成要件:
與正當訴訟的區分
正當訴訟旨在通過法律程式維護合法權益,而濫用訴訟違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表現為對訴訟程式的不正當操縱。
根據司法案例及法律規定,濫用訴訟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惡意訴訟
程式濫用
訴訟欺詐
民事責任
被侵權方可提起侵權之訴,要求濫用訴權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如訴訟費用、商譽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
司法制裁
我國通過實體法與程式法結合規制濫用訴訟,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法院判例(如孟州法院2024年判例)或《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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