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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无资格英文解释翻译、未成年人的无资格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incapacity of minors

分词翻译:

未成年人的英语翻译:

【经】 minor

无资格的英语翻译:

incapability
【法】 disability; disqualification; incapability; incapacity

专业解析

从汉英词典和法律视角解释,“未成年人的无资格”主要指未成年人因未达法定年龄,在法律上缺乏独立实施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或能力。其核心含义体现在:

  1. 法律能力受限的本质

    在民法体系中,“无资格”并非指完全丧失权利,而是特指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未成年人(尤其未满8周岁者)被法律推定为无法完全理解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故不能独立进行有效的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处分大额财产)。这源于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

  2. 汉英术语对应与法律内涵

    • 中文:“无资格”在此语境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满8周岁)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 英文:法律英文常表述为"incapacity" 或"disqualification due to minority",强调其因未成年身份导致的法定行为权限缺失。例如,未成年人可能被 disqualified from entering into binding contracts without guardian consent。
  3. 具体表现与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的“无资格”直接体现为:

    • 独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如未成年人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监护人可依法撤销(《民法典》第144条、145条)。
    • 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重要民事活动(如接受赠与、诉讼)需由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事后确认。
    • 特定权利除外:纯获利益行为(如接受红包)通常有效,因其不承担义务。
  4. 立法目的与域外参考

    此制度旨在防止未成年人因认知不足而权益受损,各国均有类似规定。例如,英美法系中的"infancy doctrine" 允许未成年人撤销合同,体现相同的保护逻辑。中国《民法典》第19-22条系统规定了不同年龄阶段的行为能力等级,构成“无资格”认定的直接法源。

权威参考来源: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具体网页链接,来源仅标注文献名称。实际撰写时需替换为权威机构的在线法律数据库或司法解释页面链接,如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北大法宝等。)

网络扩展解释

“未成年人的无资格”主要涉及法律和社会层面对未成年人权利与行为能力的限制。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法律层面的无资格

  1. 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根据《民法典》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处理财产),需由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代理。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仅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如小额消费),重大事项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2. 特定权利的限制

    •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的公民无资格参与国家政治活动。
    • 担任公职资格:若未成年人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特定年限内无资格担任公职。

二、其他层面的无资格

  1. 社会活动限制

    • 年龄门槛:例如未满法定年龄不得考取驾照(通常需满18岁)、结婚(中国法定婚龄为男性22岁、女性20岁)等。
    • 职业资格:部分职业(如律师、医师)需取得专业认证,未成年人因教育或经验不足无法满足条件。
  2. 主观评价的“无资格”
    在非法律语境中,“无资格”可能带有主观否定意味,例如认为某人因能力不足或品行问题不适合担任某角色,但这属于社会评价范畴,并非法律定义。

三、补充说明

如需了解具体法律条款,可参考《民法典》第十七至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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