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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無資格英文解釋翻譯、未成年人的無資格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capacity of minors

分詞翻譯:

未成年人的英語翻譯:

【經】 minor

無資格的英語翻譯:

incapability
【法】 disability; disqualification; incapability; incapacity

專業解析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視角解釋,“未成年人的無資格”主要指未成年人因未達法定年齡,在法律上缺乏獨立實施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或能力。其核心含義體現在:

  1. 法律能力受限的本質

    在民法體系中,“無資格”并非指完全喪失權利,而是特指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未成年人(尤其未滿8周歲者)被法律推定為無法完全理解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故不能獨立進行有效的法律行為(如籤訂合同、處分大額財産)。這源于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原則。

  2. 漢英術語對應與法律内涵

    • 中文:“無資格”在此語境下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滿8周歲)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
    • 英文:法律英文常表述為"incapacity" 或"disqualification due to minority",強調其因未成年身份導緻的法定行為權限缺失。例如,未成年人可能被 disqualified from entering into binding contracts without guardian consent。
  3. 具體表現與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的“無資格”直接體現為:

    • 獨立法律行為無效或可撤銷:如未成年人擅自購買貴重物品,監護人可依法撤銷(《民法典》第144條、145條)。
    • 需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認:重要民事活動(如接受贈與、訴訟)需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或事後确認。
    • 特定權利除外:純獲利益行為(如接受紅包)通常有效,因其不承擔義務。
  4. 立法目的與域外參考

    此制度旨在防止未成年人因認知不足而權益受損,各國均有類似規定。例如,英美法系中的"infancy doctrine" 允許未成年人撤銷合同,體現相同的保護邏輯。中國《民法典》第19-22條系統規定了不同年齡階段的行為能力等級,構成“無資格”認定的直接法源。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具體網頁鍊接,來源僅标注文獻名稱。實際撰寫時需替換為權威機構的線上法律數據庫或司法解釋頁面鍊接,如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北大法寶等。)

網絡擴展解釋

“未成年人的無資格”主要涉及法律和社會層面對未成年人權利與行為能力的限制。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法律層面的無資格

  1. 民事行為能力劃分
    根據《民法典》規定: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無法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籤訂合同、處理財産),需由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代理。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僅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如小額消費),重大事項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
  2. 特定權利的限制

    •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未滿18周歲的公民無資格參與國家政治活動。
    • 擔任公職資格:若未成年人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在特定年限内無資格擔任公職。

二、其他層面的無資格

  1. 社會活動限制

    • 年齡門檻:例如未滿法定年齡不得考取駕照(通常需滿18歲)、結婚(中國法定婚齡為男性22歲、女性20歲)等。
    • 職業資格:部分職業(如律師、醫師)需取得專業認證,未成年人因教育或經驗不足無法滿足條件。
  2. 主觀評價的“無資格”
    在非法律語境中,“無資格”可能帶有主觀否定意味,例如認為某人因能力不足或品行問題不適合擔任某角色,但這屬于社會評價範疇,并非法律定義。

三、補充說明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第十七至二十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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