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ull endorsement
completeness; entireness; entirety; absoluteness; every bit; perfectness
【医】 hol-; holo-
【经】 endorsement to order; full indoresment
完全记名背书(Fully Named Endorsement)是票据法中的专业术语,指持票人在转让票据权利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明确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受让人全称),并亲自签章的票据行为。其核心特征与法律效力如下:
完全背书(Full Endorsement)
指背书内容完整、无保留条件的转让行为,背书人须完整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及签章,且不附加限制性条款(如“不得转让”)。英文亦称“Special Endorsement”,强调权利定向转移至特定被背书人。
记名要求(Named Requirement)
“记名”指必须明确记载受让人名称,区别于空白背书(仅签章不记名)。英文表述为“Endorsement to a Specified Person”,体现票据权利的指名归属。
权利转让的确定性
完全记名背书使票据权利仅能由记载的被背书人行使,后续转让需其再次背书,形成连续背书链。例如:A背书转让给B(记载“Pay to B”),B需再次背书才能转给C。
责任追溯保障
背书人通过签章承担票据担保责任。根据《票据法》第37条,背书人须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持票人可向前手(所有背书人及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与空白背书的区别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仅签章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可自行补记或直接交付转让;完全记名背书则要求受让人身份明确,转让过程更规范且风险可控。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3-205条定义:
“Special Endorsement specifies the person to whom the instrument is payable, and only that person may negotiate the instrument.”
(特别背书指定票据付款对象,且仅该指定人可流通票据。)
来源说明:
完全记名背书是票据法中的专业术语,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不仅需签章,还需明确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法定形式。以下是详细解释:
完全记名背书又称正式背书或特别背书,属于转让背书的规范形式。根据《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否则背书无效。其核心特征包括:
对比项 | 完全记名背书 | 空白背书 |
---|---|---|
被背书人名称 | 必须记载 | 可不记载 |
票据效力 | 符合法定形式,直接有效 | 需补记被背书人名称后才生效 |
风险性 | 较低(权利归属明确) | 较高(易被他人冒用) |
常见应用场景 | 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等正式交易 | 短期流通或临时转让 |
例如,甲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乙公司时,需在背面写明“付给乙公司”并加盖公章,乙公司再次转让时需同样记载下一手名称。这种连续记载保障了持票人的法定权利。
总结来看,完全记名背书通过规范化的记载要求,保障了票据流转的安全性和法律效力,是商业票据交易中的核心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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