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eign law
besides; in addition; not closely related; other; outer; outside; unofficial
【医】 ec-; ecto-; exo-; extra-; xeno-
national law
【经】 laws of the land
law; restrain; rule
外国法律(Foreign Law)在汉英法律词典中通常定义为“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其司法管辖范围内制定并实施的、区别于本国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制度总和”。该术语的核心特征体现在三方面:(1)地域性,其效力限于制定国领土或特定法域;(2)体系独立性,反映不同文化传统与立法哲学;(3)适用受限性,需通过冲突规范或国际条约介入他国司法实践。
从比较法视角分析,外国法律研究包含两大维度:①成文法(Statutory Law)体系,如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传统;②判例法(Case Law)体系,典型如英美普通法的遵循先例原则。这种二元划分源自茨威格特和克茨在《比较法总论》中提出的法系分类理论。
国际私法领域特别强调外国法律的证明规则。根据《海牙取证公约》第23条,缔约国可通过中央机关请求外国提供法律查明的协助。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明确规定,外国法律应由当事人提供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
权威参考文献:
“外国法律”指其他国家制定并适用于其主权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其内涵可从以下角度综合解析:
外国法律是相对于本国法律而言的概念,特指其他国家依据自身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判例体系,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领域。其核心特征包括:
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
民法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
在跨国法律适用中,国际私法规定:
如需进一步了解特定国家法律体系(如英国衡平法程序特点或美国宪法修正案内容),可查阅上述标注的原始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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