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isjoinder of causes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不同讼案的错误合并"(Misjoinder of Different Causes of Action)指诉讼程序中因程序错误将本应独立审理的不同案件或诉讼请求(causes of action)合并至同一诉讼中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及法律影响如下:
不同讼案(Different Causes of Action)
指基于独立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多个诉讼请求。例如: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分别主张合同违约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二者法律基础不同,属于独立诉因。
错误合并(Misjoinder)
违反诉讼规则强行合并审理的行为。需满足:
程序纠正机制
法院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裁定分离审理(severance)。例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1条允许移除不当合并的当事人或请求。
撤销风险
若错误合并导致裁判不公,可能成为上诉理由。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列为发回重审的情形之一。
术语 | 关键区别 |
---|---|
不当合并(Improper Joinder) | 侧重合并技术瑕疵,未必涉及不同诉因 |
强制合并(Compulsory Joinder) | 依法必须合并的情形,如必要共同诉讼 |
错误合并可能引发管辖权争议(如合并后标的额超管辖范围),或导致证据规则适用混乱(如不同诉因的举证责任差异)。实务中需严格审查合并请求的"事实关联性"要件,避免程序无效。
根据法律实务中的规定,"不同讼案的错误合并"通常指法院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多个独立诉讼案件强行合并审理的违法行为。以下是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的说明:
一、错误合并的常见情形
管辖权不统一
合并的案件中至少有一个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例如:甲法院将本应由乙法院管辖的案件与自身管辖案件合并审理,即构成程序违法。
诉讼程序冲突
混合适用不同性质的程序,如将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如宣告失踪、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案件合并。两类程序在审理规则和裁判效力上存在本质差异,不可合并。
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无关联
强行合并原告/被告不同且无法律关联的案件。例如:A起诉B的合同纠纷与C起诉D的侵权纠纷,因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均无关联,合并审理即属错误。
二、法律后果
错误合并可能引发二审或再审程序改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程序违法且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判决将被撤销并发回重审。当事人亦可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或上诉。
总结
合法合并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同一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程序、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具有关联性。实务中常见错误多因忽视管辖权审查或扩大"关联性"解释范围导致。建议在遭遇不当合并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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