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isjoinder of cause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不同訟案的錯誤合并"(Misjoinder of Different Causes of Action)指訴訟程式中因程式錯誤将本應獨立審理的不同案件或訴訟請求(causes of action)合并至同一訴訟中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及法律影響如下:
不同訟案(Different Causes of Action)
指基于獨立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的多個訴訟請求。例如: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分别主張合同違約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二者法律基礎不同,屬于獨立訴因。
錯誤合并(Misjoinder)
違反訴訟規則強行合并審理的行為。需滿足:
程式糾正機制
法院可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裁定分離審理(severance)。例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1條允許移除不當合并的當事人或請求。
撤銷風險
若錯誤合并導緻裁判不公,可能成為上訴理由。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将"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列為發回重審的情形之一。
術語 | 關鍵區别 |
---|---|
不當合并(Improper Joinder) | 側重合并技術瑕疵,未必涉及不同訴因 |
強制合并(Compulsory Joinder) | 依法必須合并的情形,如必要共同訴訟 |
錯誤合并可能引發管轄權争議(如合并後标的額超管轄範圍),或導緻證據規則適用混亂(如不同訴因的舉證責任差異)。實務中需嚴格審查合并請求的"事實關聯性"要件,避免程式無效。
根據法律實務中的規定,"不同訟案的錯誤合并"通常指法院在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将多個獨立訴訟案件強行合并審理的違法行為。以下是具體情形和法律後果的說明:
一、錯誤合并的常見情形
管轄權不統一
合并的案件中至少有一個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例如:甲法院将本應由乙法院管轄的案件與自身管轄案件合并審理,即構成程式違法。
訴訟程式沖突
混合適用不同性質的程式,如将普通程式與特别程式(如宣告失蹤、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等)案件合并。兩類程式在審理規則和裁判效力上存在本質差異,不可合并。
當事人或訴訟标的無關聯
強行合并原告/被告不同且無法律關聯的案件。例如:A起訴B的合同糾紛與C起訴D的侵權糾紛,因當事人和訴訟标的均無關聯,合并審理即屬錯誤。
二、法律後果
錯誤合并可能引發二審或再審程式改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程式違法且影響公正審判的,原判決将被撤銷并發回重審。當事人亦可據此提出管轄權異議或上訴。
總結
合法合并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同一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程式、當事人或訴訟标的具有關聯性。實務中常見錯誤多因忽視管轄權審查或擴大"關聯性"解釋範圍導緻。建議在遭遇不當合并時,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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