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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訟案的錯誤合并英文解釋翻譯、不同訟案的錯誤合并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isjoinder of causes

分詞翻譯:

不同的英語翻譯:

differ; vary; difference; dissimilarity; dissimilitude; distinctness
unlikeness
【醫】 aniso-; heter-; hetero-; inequality

訟案的英語翻譯:

【法】 paper book

錯誤的英語翻譯:

error; mistake; balk; baulk; falsity; inaccuracy; slip; stumer
【計】 booboo; bug; error; mistake
【醫】 error; vice; vitium
【經】 error

合并的英語翻譯:

unite; ombination; incorporate; amalgamate; annexation; coalition
consolidation; meld
【計】 conflation; converging; merge; merging
【醫】 incorporate; incorporation
【經】 amalgamation; combination; conglomerate; consolidate; embody; fusion
incorporate; integration; merg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不同訟案的錯誤合并"(Misjoinder of Different Causes of Action)指訴訟程式中因程式錯誤将本應獨立審理的不同案件或訴訟請求(causes of action)合并至同一訴訟中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及法律影響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構成要件

  1. 不同訟案(Different Causes of Action)

    指基于獨立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的多個訴訟請求。例如: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分别主張合同違約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二者法律基礎不同,屬于獨立訴因。

  2. 錯誤合并(Misjoinder)

    違反訴訟規則強行合并審理的行為。需滿足:

    • 程式錯誤性:合并缺乏法律依據,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共同訴訟(joinder)的法定條件(如訴訟标的非共同或同種類)。
    • 實質性影響:合并可能導緻審判焦點混淆或損害當事人抗辯權。

二、法律後果與處理方式

  1. 程式糾正機制

    法院可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裁定分離審理(severance)。例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1條允許移除不當合并的當事人或請求。

  2. 撤銷風險

    若錯誤合并導緻裁判不公,可能成為上訴理由。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将"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列為發回重審的情形之一。


三、與近似概念的區别

術語 關鍵區别
不當合并(Improper Joinder) 側重合并技術瑕疵,未必涉及不同訴因
強制合并(Compulsory Joinder) 依法必須合并的情形,如必要共同訴訟

四、權威文獻參考

  1.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misjoinder"為:"當事人或訴訟請求的錯誤合并;尤指在訴訟中将無關的請求或當事人合并"(線上版鍊接)。
  2. 美國法律協會(ALI)《複合訴訟原則》指出,訴因合并需滿足"交易或事件關聯性"标準(§1.04)。
  3.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52條對共同訴訟的限定,可作為錯誤合并的判定依據(官方文本)。

五、實務影響

錯誤合并可能引發管轄權争議(如合并後标的額超管轄範圍),或導緻證據規則適用混亂(如不同訴因的舉證責任差異)。實務中需嚴格審查合并請求的"事實關聯性"要件,避免程式無效。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實務中的規定,"不同訟案的錯誤合并"通常指法院在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将多個獨立訴訟案件強行合并審理的違法行為。以下是具體情形和法律後果的說明:

一、錯誤合并的常見情形

  1. 管轄權不統一
    合并的案件中至少有一個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例如:甲法院将本應由乙法院管轄的案件與自身管轄案件合并審理,即構成程式違法。

  2. 訴訟程式沖突
    混合適用不同性質的程式,如将普通程式與特别程式(如宣告失蹤、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等)案件合并。兩類程式在審理規則和裁判效力上存在本質差異,不可合并。

  3. 當事人或訴訟标的無關聯
    強行合并原告/被告不同且無法律關聯的案件。例如:A起訴B的合同糾紛與C起訴D的侵權糾紛,因當事人和訴訟标的均無關聯,合并審理即屬錯誤。

二、法律後果
錯誤合并可能引發二審或再審程式改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程式違法且影響公正審判的,原判決将被撤銷并發回重審。當事人亦可據此提出管轄權異議或上訴。

總結
合法合并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同一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程式、當事人或訴訟标的具有關聯性。實務中常見錯誤多因忽視管轄權審查或擴大"關聯性"解釋範圍導緻。建議在遭遇不當合并時,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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