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llegation of invalidity
allege; assert; claim; declare; profess; purport; represent
【经】 claim
be of no effect; invalidity; impotence; inefficacy; nullification; nullity
【计】 IDL; ineffectiveness
【医】 inefficacy
【经】 inefficiency; null and void
在汉英法律词典体系中,"声称无效"对应的核心英文表述为"declare void"或"assert invalidity",指当事人通过正式声明否定某项法律行为效力的行为。该术语包含两层法律要素:
主张效力否定(Contesting validity) 依据《元照英美法词典》释义,指权利主体依据《民法典》第155条主张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的法定程序,需满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违反强制性规定等法定要件。
程序性声明(Procedural declaratio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主张无效必须通过书面声明或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口头主张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该术语在合同法领域特指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买方针对存在根本违约的合同主张解除效力的权利。在知识产权法中,则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程序。
“声称无效”是指某人或某机构公开宣称某个行为、协议、声明等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实际效果。以下是详细解释:
“声称无效”强调通过正式或公开的方式否定某事物的有效性。例如:
有效、生效、有用()。
若需具体案例分析或更多用法,可参考法律条文或权威词典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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