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llegation of invalidity
allege; assert; claim; declare; profess; purport; represent
【經】 claim
be of no effect; invalidity; impotence; inefficacy; nullification; nullity
【計】 IDL; ineffectiveness
【醫】 inefficacy
【經】 inefficiency; null and void
在漢英法律詞典體系中,"聲稱無效"對應的核心英文表述為"declare void"或"assert invalidity",指當事人通過正式聲明否定某項法律行為效力的行為。該術語包含兩層法律要素:
主張效力否定(Contesting validity) 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指權利主體依據《民法典》第155條主張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的法定程式,需滿足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違反強制性規定等法定要件。
程式性聲明(Procedural declaration)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主張無效必須通過書面聲明或法定訴訟程式完成,口頭主張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該術語在合同法領域特指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9條,買方針對存在根本違約的合同主張解除效力的權利。在知識産權法中,則指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法定程式。
“聲稱無效”是指某人或某機構公開宣稱某個行為、協議、聲明等不具備法律效力或實際效果。以下是詳細解釋:
“聲稱無效”強調通過正式或公開的方式否定某事物的有效性。例如:
有效、生效、有用()。
若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更多用法,可參考法律條文或權威詞典進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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