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演权(Performance Right)是著作权法中的专有权利,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现场表演、朗诵、演奏等方式公开展示其作品的权利。这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被定义为"表演权",涵盖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艺术形式的现场呈现。
从法律角度分析,上演权的核心特征包括:
国际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成员国应确保戏剧、音乐剧等作品的公开表演权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条约文本)。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未经许可公演他人作品可能构成《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侵权行为,需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库)。
该权利与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形成互补,共同构建完整的作品传播保护体系。权利人在行使时可选择直接授权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标准化授权(国家版权局官方释义)。
上演权,又称表演权或公演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财产权,指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以公开方式表演作品,并通过各种手段传播该表演。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核心特征
上演权强调“公开性”,即表演需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无论是否收费。其涵盖形式包括:
权利归属
上演权属于作品的著作权人,而非表演者。表演者仅享有“表演者权”(如署名、保护表演形象等),需经著作权人许可方可公开表演作品。
例外情形
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如公益演出)可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注明作者及作品信息,且不得侵犯其他权利。
与相关概念区分
上演权与“表演者权”易混淆,但前者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后者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邻接权。
上演权是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公开表演的核心权利,强调公开传播的合法性,需注意其适用场景与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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