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演權(Performance Right)是著作權法中的專有權利,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現場表演、朗誦、演奏等方式公開展示其作品的權利。這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被定義為"表演權",涵蓋戲劇、音樂、舞蹈、曲藝等藝術形式的現場呈現。
從法律角度分析,上演權的核心特征包括:
國際公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11條明确規定,成員國應确保戲劇、音樂劇等作品的公開表演權保護(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官網條約文本)。在國内司法實踐中,未經許可公演他人作品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侵權行為,需承擔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案例指導庫)。
該權利與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形成互補,共同構建完整的作品傳播保護體系。權利人在行使時可選擇直接授權或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進行标準化授權(國家版權局官方釋義)。
上演權,又稱表演權或公演權,是著作權中的一項重要財産權,指著作權人有權自行或授權他人以公開方式表演作品,并通過各種手段傳播該表演。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特征
上演權強調“公開性”,即表演需面向不特定多數人進行,無論是否收費。其涵蓋形式包括:
權利歸屬
上演權屬于作品的著作權人,而非表演者。表演者僅享有“表演者權”(如署名、保護表演形象等),需經著作權人許可方可公開表演作品。
例外情形
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如公益演出)可無需著作權人許可,但需注明作者及作品信息,且不得侵犯其他權利。
與相關概念區分
上演權與“表演者權”易混淆,但前者是著作權人的權利,後者是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享有的鄰接權。
上演權是著作權人控制作品公開表演的核心權利,強調公開傳播的合法性,需注意其適用場景與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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