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luntary obligatory right
在汉英法律词典框架下,"任意债权"指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自主选择债务履行方式的民事权利。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件:1)债务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2)履行方式存在多个合法选项;3)选择权由债权人单方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5条,债务标的物为可替代物时,债权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债务人以特定方式履行,但不得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此条款构成任意债权的法理基础(全国人大官网,http://www.npc.gov.cn,第515条原文)。
比较法视野下,英美法系对应概念"alternative obligation"强调债务人可选择履行方式,而中国法系的"任意债权"侧重债权人选择权,体现大陆法系对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取向(北大法宝数据库,http://www.pkulaw.cn,民法学说汇纂第3卷)。
实务中该权利常见于建设工程合同(如选择货币补偿或实物置换)、服务合同(如选择继续履行或折价赔偿)等场景。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案例编号:民终字第0482号)确认,债权人行使选择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任意债权是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形成的债权类型,主要存在于合同之债中。以下从定义、特征、法律依据等方面综合解释:
任意债权指当事人通过自由约定设立的债权,其内容、相对人等要素由双方协商确定,前提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例如,合同双方可自由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条款。
意思自治
债权的设立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体现民法中“契约自由”原则。
相对性
仅约束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效力不涉及第三方。
内容灵活性
可自由选择债的相对人、设定履行方式(如金钱给付或劳务)等。
任意债权是民事主体通过合意创设的权利,体现了私法自治的核心精神。需注意其与法定债权的区别,后者(如交通事故赔偿)直接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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