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oluntary obligatory right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任意債權"指債權人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有權自主選擇債務履行方式的民事權利。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件:1)債務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2)履行方式存在多個合法選項;3)選擇權由債權人單方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5條,債務标的物為可替代物時,債權人有權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債務人以特定方式履行,但不得損害債務人合法權益。此條款構成任意債權的法理基礎(全國人大官網,http://www.npc.gov.cn,第515條原文)。
比較法視野下,英美法系對應概念"alternative obligation"強調債務人可選擇履行方式,而中國法系的"任意債權"側重債權人選擇權,體現大陸法系對債權人保護的價值取向(北大法寶數據庫,http://www.pkulaw.cn,民法學說彙纂第3卷)。
實務中該權利常見于建設工程合同(如選擇貨币補償或實物置換)、服務合同(如選擇繼續履行或折價賠償)等場景。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典型案例指導(案例編號:民終字第0482號)确認,債權人行使選擇權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任意債權是民法中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形成的債權類型,主要存在于合同之債中。以下從定義、特征、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解釋:
任意債權指當事人通過自由約定設立的債權,其内容、相對人等要素由雙方協商确定,前提是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例如,合同雙方可自由約定借款金額、還款期限等條款。
意思自治
債權的設立完全基于當事人的自由意志,體現民法中“契約自由”原則。
相對性
僅約束特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效力不涉及第三方。
内容靈活性
可自由選擇債的相對人、設定履行方式(如金錢給付或勞務)等。
任意債權是民事主體通過合意創設的權利,體現了私法自治的核心精神。需注意其與法定債權的區别,後者(如交通事故賠償)直接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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