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underwriter's option
【法】 subscriber
choice; election; option
【经】 option; selection option
认购人选择权(Subscriber's Option)是证券发行或金融合约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指认购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认购标的资产的权利。该权利常见于股票增发、债券发行或期权合约中,其核心特征为权利而非义务。
从法律定义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认购人选择权需在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行权期限、价格及触发条件。例如在可转换债券中,持有人可选择在约定期限内按预设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
实务中该权利包含三种典型应用场景:
国际比较显示,英美法系将该权利细分为美式期权(随时行权)和欧式期权(到期行权),而中国现行法规更强调行权条件与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五条)。
该术语在权威法律数据库LexisNexis中被定义为"a contractual right granting the purchaser the option to buy specified securities under predetermined terms",其法律效力受《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约束,要求权利行使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认购人选择权是一个金融领域的概念,主要涉及期权交易中的权利行使。以下是详细解释:
认购人选择权指在期权合约中,认购人(买方)拥有以约定价格在特定时间买入标的资产的权利,但无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通过支付权利金获得。
需注意,在消费者权益领域也存在"选择权"概念(如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但"认购人选择权"特指金融衍生品范畴的权利关系。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合约条款分析权利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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