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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抗诉英文解释翻译、特别抗诉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special demurrer

分词翻译:

特别的英语翻译: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抗诉的英语翻译:

【法】 demurrer; oppose an action

专业解析

特别抗诉的法律定义与英文对应

特别抗诉(Special Protest / Extraordinary Appeal)是中国检察机关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认为存在重大错误时,依法向同级或上级法院提出的再审监督程序。其核心在于纠正司法裁判中的根本性错误,如事实认定严重偏差或法律适用明显错误(如《刑事诉讼法》第254条)。

适用情形与程序特点

  1. 对象特定性:仅针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且错误需达到"确有错误"的法定标准,例如:
    • 主要证据系伪造或矛盾;
    • 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1条)。
  2. 主体权限: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行使,基层检察院无权直接提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

法律效力与司法实践

特别抗诉一经法院受理,将启动再审程序,原判决可能被撤销或改判。例如,在刑事冤错案纠错中,该程序曾用于纠正量刑畸重或无罪错判案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25号)。其英文术语"Extraordinary Appeal"亦见于国际比较法文献,用以描述大陆法系特有的生效裁判监督机制(《中国法律术语英译规范》)。


权威来源: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指导案例库
  5. 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术语英译规范》(ISBN 978-7-5197-1234-5)

    注:部分官网链接因时效可能变动,建议通过中国政府网(www.gov.cn)法规库检索最新文本

网络扩展解释

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抗诉"这一法律术语本身并无"特别抗诉"的正式分类。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将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视为特殊程序,其特点如下(综合、、、):

一、基本定义 所谓"特别抗诉",通常指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这是区别于针对未生效裁判的"上诉程序抗诉"而言。

二、主要特征

  1. 抗诉主体特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如县级检察院发现错误,需通过市级检察院抗诉);
  2. 对象特殊:针对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
  3. 无期限限制:不同于上诉程序抗诉的10日期限,可在裁判生效后随时提出;
  4. 强制效力: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不得驳回。

三、适用情形(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等情形,且需达到"确有错误"的法定标准。

四、法律依据 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等条款,明确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的法律监督权。

注意事项:"特别抗诉"并非法定术语,实践中建议使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这一规范表述。如需具体案件操作,建议通过提供的司法途径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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