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angible proofs; unquestionable evidence; well-established evidence
"确凿的证据"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对应"conclusive evidence"或"irrefutable evidence",指具有决定性证明力的证据类型。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定义,该术语指"无需其他佐证即可确立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要件:
不可反驳性:证据本身具备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效力,如DNA匹配报告或经过公证的合同原件。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901条对此类证据的认证标准有明确规定。
完整证据链:需满足证据三性中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英国《刑事司法法案》第118条特别强调此类证据必须形成完整证明体系。
法律效力等级:在证据分类中属于最高效力层级,区别于"prima facie evidence"(表面证据)或"circumstantial evidence"(旁证)。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50条将其列为优先采信证据类型。
该术语的司法适用可参考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与普通法系中的"beyond reasonable doubt"证明标准具有法理同源性。
“确凿的证据”指在真实性、可靠性及关联性上无可辩驳,能充分证明事实存在的证据。以下是详细解析:
确凿的证据指真实可靠且与案件直接相关,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其核心特征包括:
在法律程序中,确凿证据是判决的核心依据:
法律认可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符合确凿标准的典型包括:
该词多用于司法、审计等领域,例如:
提示:如需了解具体案例中的证据认定标准,可参考《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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