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ubstantial evidence; substantial proof
"确实证据"是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专业术语,其英文对应表述为"conclusive evidence"或"substantial evidence"。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该术语指具有充分证明力、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类型。在英美法系中,"conclusive evidence"特指经法定程序认证后具有终局效力的证据,例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文件或政府机构出具的官方记录。
从证明标准维度分析,《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归类为高于"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的严格证明层级,要求证据必须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的标准。在司法审查领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实质性证据规则"(substantial evidence rule),要求行政机关的裁决必须基于可被合理推理的完整证据链(见《美国行政程序法》第706条)。
该术语在民事诉讼中的核心特征包括:
国际比较法研究显示,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与普通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存在实质等效性(参见《比较证据法研究》第三章)。
“确实证据”是由“确实”和“证据”组合而成的法律术语,指具有高度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证明依据。以下是其详细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证据”需满足以下条件(综合):
在法庭审理中,若公诉方提供的“确实证据”包括:经鉴定属实的合同原件(真实性)、多名证人的一致证词(充分性)、依法调取的银行流水(合法性),则法院可据此作出裁判。
如需进一步了解证据审查规则,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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