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 cedin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devoir; duty; incumbency; mortgage; obligation; onus; volunteer
【经】 engagements; liability; obligation
be tenable; come into existence; establish; found; set up
a period of time; expect; sheduled time
【化】 term
【医】 period; phase; stadia; stadium; stage; time
【经】 term
权利义务成立期(Effective Period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是法律术语,指权利与义务在法律行为中正式产生约束力的时间节点。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权利义务成立期通常以“意思表示生效”或“法律行为完成”为标志。例如,中国《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在英美法系中,该概念对应“Effective Date of Contract”,即合同各方达成合意并满足法定要件(如对价)的时点,参考《Black's Law Dictionary》对“Consideration”的解释。
成立期的判定标准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原则(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而英美法系更注重“对价交换完成”(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17)。国际商事实践中,成立期可能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第2.1.3条“到达主义”规则影响。
关于“权利义务成立期”的解释,需结合法律规范与事实行为分析。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说明:
权利义务成立期指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产生效力的时间或条件,通常与法律事实(如合同签订、侵权行为发生等)或法律行为(如行政许可、遗嘱生效等)直接相关。
法律依据
权利义务的成立需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例如,《宪法》明确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定性,如人身自由权与纳税义务。
法律事实触发
主体适格性
权利义务主体需具备法律资格(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符合特定身份(如公务员的职责义务)。
若需具体案例分析或法律条文细节,可参考《民法典》《宪法》相关条款,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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