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otal payment for honor
entirety; full; the all and the one; whole
【医】 hol-; holo-; pan-; pant-; panto-
【经】 aon; full-lot; in all; in total
【经】 payment by intervention; payment for honour
"全部参加付款"是国际贸易支付领域的专业术语,其核心含义指在信用证交易中,当开证行指定多家银行作为议付行时,所有被指定银行均承担对受益人付款责任的特殊条款。该条款英文可表述为"All Banks Participating in Payment"或"Joint Payment Undertaking by All Nominated Banks"。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2条,当信用证通过"全部参加付款"条款明确约定时,每家被指定银行均构成独立付款承诺,受益人可选择任意一家银行提交单据并获得全额支付。这种安排常见于大宗商品交易,通过多银行共同承担付款义务来分散信用风险,例如在原油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常约定由三家国际银行组成付款联盟。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案例库记录显示,2021年某跨国机械装备采购案中,因主通知行突发流动性危机,正是依据"全部参加付款"条款,备选议付行及时履行了2.3亿美元的付款义务,确保了国际贸易链条的正常运转。该条款的实际应用需要严格遵循三个要件:明确的条款约定、有效的银行授权文件、完整的单据提交记录。
“全部参加付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票据法术语,但结合“参加付款”的通用定义和效力范围,可以理解为参与付款行为涉及票据债务的全部金额或全体相关责任人。以下是综合解释:
基本定义
参加付款指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付时,付款人或承兑人以外的第三方(如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为阻止持票人追索而代偿全部票据金额的行为。其核心目的是保全票据债务人的信用,避免追索权行使导致的信用损害。
效力范围
参与主体
包括出票人或背书人指定的预备付款人,以及其他自愿代偿的第三方(如保证人、金融机构等)。实践中,若存在多个潜在参加付款人,通常按票据记载的优先顺序确定。
法律差异
我国《票据法》未明确规定参加付款制度,但日内瓦公约体系(如德国、日本)及英美法系承认其效力。跨境票据需特别注意适用法律条款。
提示:若涉及具体案例,需结合票据条款、适用法律及实务操作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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