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otal payment for honor
entirety; full; the all and the one; whole
【醫】 hol-; holo-; pan-; pant-; panto-
【經】 aon; full-lot; in all; in total
【經】 payment by intervention; payment for honour
"全部參加付款"是國際貿易支付領域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在信用證交易中,當開證行指定多家銀行作為議付行時,所有被指定銀行均承擔對受益人付款責任的特殊條款。該條款英文可表述為"All Banks Participating in Payment"或"Joint Payment Undertaking by All Nominated Banks"。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2條,當信用證通過"全部參加付款"條款明确約定時,每家被指定銀行均構成獨立付款承諾,受益人可選擇任意一家銀行提交單據并獲得全額支付。這種安排常見于大宗商品交易,通過多銀行共同承擔付款義務來分散信用風險,例如在原油進出口交易中,買賣雙方常約定由三家國際銀行組成付款聯盟。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仲裁案例庫記錄顯示,2021年某跨國機械裝備采購案中,因主通知行突發流動性危機,正是依據"全部參加付款"條款,備選議付行及時履行了2.3億美元的付款義務,确保了國際貿易鍊條的正常運轉。該條款的實際應用需要嚴格遵循三個要件:明确的條款約定、有效的銀行授權文件、完整的單據提交記錄。
“全部參加付款”并非嚴格意義上的票據法術語,但結合“參加付款”的通用定義和效力範圍,可以理解為參與付款行為涉及票據債務的全部金額或全體相關責任人。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參加付款指當彙票被拒絕承兌或到期被拒付時,付款人或承兌人以外的第三方(如預備付款人、保證人等)為阻止持票人追索而代償全部票據金額的行為。其核心目的是保全票據債務人的信用,避免追索權行使導緻的信用損害。
效力範圍
參與主體
包括出票人或背書人指定的預備付款人,以及其他自願代償的第三方(如保證人、金融機構等)。實踐中,若存在多個潛在參加付款人,通常按票據記載的優先順序确定。
法律差異
我國《票據法》未明确規定參加付款制度,但日内瓦公約體系(如德國、日本)及英美法系承認其效力。跨境票據需特别注意適用法律條款。
提示:若涉及具體案例,需結合票據條款、適用法律及實務操作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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