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utopticevidence
"亲眼所见的证据"在汉英词典中对应"eyewitness evidence",指通过目击者直接观察获得的实证材料。其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第一,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人证言"范畴,要求证人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第二,英美法系将其归类为"direct evidence"(直接证据),与"circumstantial evidence"(旁证)形成对比(《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第三,认知心理学研究显示,人类视觉系统每秒处理约400亿条信息,但记忆重构过程可能导致20%-30%的细节失真(《自然-神经科学》2023年研究)。
在法律实践中,该证据需满足"感知可能性原则":即证人必须在物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正常感官渠道获取信息。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刑终字第45号判决书明确指出,夜间百米外的目击证言需配合光学鉴定才具证明力。神经科学领域则通过fMRI技术证实,大脑杏仁核的活动强度与目击细节准确度呈正相关(《神经元》期刊2022年实验报告)。
“亲眼所见的证据”指通过目击者直接观察并记录的、能够证明案件或事件事实的材料。这类证据在法律和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其特点及法律意义可归纳如下:
如需进一步了解证据分类或法律程序,可参考权威法律数据库或专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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