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utopticevidence
"親眼所見的證據"在漢英詞典中對應"eyewitness evidence",指通過目擊者直接觀察獲得的實證材料。其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第一,它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人證言"範疇,要求證人親自感知案件事實;第二,英美法系将其歸類為"direct evidence"(直接證據),與"circumstantial evidence"(旁證)形成對比(《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第三,認知心理學研究顯示,人類視覺系統每秒處理約400億條信息,但記憶重構過程可能導緻20%-30%的細節失真(《自然-神經科學》2023年研究)。
在法律實踐中,該證據需滿足"感知可能性原則":即證人必須在物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通過正常感官渠道獲取信息。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刑終字第45號判決書明确指出,夜間百米外的目擊證言需配合光學鑒定才具證明力。神經科學領域則通過fMRI技術證實,大腦杏仁核的活動強度與目擊細節準确度呈正相關(《神經元》期刊2022年實驗報告)。
“親眼所見的證據”指通過目擊者直接觀察并記錄的、能夠證明案件或事件事實的材料。這類證據在法律和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其特點及法律意義可歸納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證據分類或法律程式,可參考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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