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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据登记英文解释翻译、契据登记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deeds registration; enrollment of deed; register of deeds

分词翻译:

契的英语翻译:

agree; contract; deed; engrave

据的英语翻译:

according to; depend on; evidence; occupy

登记的英语翻译:

register; book; check in; enroll; enregister; inscribe
【计】 journaling; log-in; registration
【医】 register; registration
【经】 book the order; enrollment; keeping of record; recordation; register
registration; registry

专业解析

契据登记(Deed Registration)是指将证明财产所有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的法律文件(契据)在法定登记机构进行备案公示的法律程序。其核心功能在于确立不动产权利的优先效力与公信力,以下从汉英词典释义及法律实务角度分层解析:


一、法律定义与术语对照

  1. 中文释义

    指经权利人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土地、房屋等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登记后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

  2. 英文术语

    • Deed: 指证明财产所有权转让、抵押或租赁的书面法律文件(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 Registration: 法律文件的官方备案程序,使权利变动获得公示效力(《元照英美法词典》)。

二、法律效力与功能

  1. 权利公示(Public Notice)

    登记将产权状态向社会公开,第三人可通过查询登记簿知悉权利归属(《物权法》第9条),避免隐蔽交易导致的权属冲突。

  2. 优先效力(Priority Rule)

    英美法系中遵循“登记在先,权利在先”原则(例如美国《统一不动产登记法》),未经登记的抵押等权利不得对抗已登记权利人。

  3. 善意保护(Protection of Bona Fide Purchaser)

    登记制度保障善意第三人在信赖登记状态下的交易安全(如英国《土地登记法2002》第29条)。


三、操作流程与要件

  1. 基本流程

    申请→审查→登簿→发证

    需提交契据原件、身份证明及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2.3条)。

  2. 登记类型

    登记类别 英文对应 法律效果
    所有权转移登记 Transfer Registration 物权变动生效要件(中国)
    抵押登记 Mortgage Registration 抵押权设立要件(《民法典》第402条)
    预告登记 Provisional Registration 保障将来物权实现(《物权法》第20条)

四、比较法视角


权威文献参考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住建部,2019修订)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11th edition, 2019.
  3. Land Registration Act 2002 (UK), Chapter 9.
  4. 《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17年。

(注:因部分文献无公开电子链接,来源标注以权威出版物名称替代)

网络扩展解释

契据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其核心特点是以当事人签订的契据(书面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主要依据,登记仅作为对抗第三人的形式要件。以下是具体解析:


定义与法律依据

  1. 基本概念
    契据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物权(如产权变更、抵押等)的设立或变动,在当事人订立书面契约时即生效,无需以登记为生效前提。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状态,使变动后的物权可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一般需登记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契据登记即属于此类例外情形。

  2. 契据的作用
    契据是记载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如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主要特点

  1. 对抗要件主义
    物权变动效力始于契约成立,而非登记。例如,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即取得物权;但未登记时,若卖方将房屋转售他人并完成登记,原买方无法主张权利。

  2. 形式审查原则
    登记机关仅对契据进行形式审查(如文件完整性),不核实内容真实性,登记结果仅有公示效力而无公信力。

  3.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部分国家的民事交易(如法国、日本),我国则实行以登记生效为原则、契据登记为例外的混合模式。


与权利登记制的区别

对比项 契据登记制 权利登记制(成立要件主义)
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契约订立时 完成登记时
登记机关职责 形式审查,不担责 实质审查,承担公信责任
法律效力 登记仅对抗第三人 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实际应用场景

如需进一步了解登记程序,可参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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