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eds registration; enrollment of deed; register of deeds
契据登记(Deed Registration)是指将证明财产所有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的法律文件(契据)在法定登记机构进行备案公示的法律程序。其核心功能在于确立不动产权利的优先效力与公信力,以下从汉英词典释义及法律实务角度分层解析:
中文释义
指经权利人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土地、房屋等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登记后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
英文术语
权利公示(Public Notice)
登记将产权状态向社会公开,第三人可通过查询登记簿知悉权利归属(《物权法》第9条),避免隐蔽交易导致的权属冲突。
优先效力(Priority Rule)
英美法系中遵循“登记在先,权利在先”原则(例如美国《统一不动产登记法》),未经登记的抵押等权利不得对抗已登记权利人。
善意保护(Protection of Bona Fide Purchaser)
登记制度保障善意第三人在信赖登记状态下的交易安全(如英国《土地登记法2002》第29条)。
基本流程
申请→审查→登簿→发证
需提交契据原件、身份证明及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2.3条)。
登记类型
登记类别 | 英文对应 | 法律效果 |
---|---|---|
所有权转移登记 | Transfer Registration | 物权变动生效要件(中国) |
抵押登记 | Mortgage Registration | 抵押权设立要件(《民法典》第402条) |
预告登记 | Provisional Registration | 保障将来物权实现(《物权法》第20条) |
(注:因部分文献无公开电子链接,来源标注以权威出版物名称替代)
契据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其核心特点是以当事人签订的契据(书面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主要依据,登记仅作为对抗第三人的形式要件。以下是具体解析:
基本概念
契据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物权(如产权变更、抵押等)的设立或变动,在当事人订立书面契约时即生效,无需以登记为生效前提。登记的作用是公示权利状态,使变动后的物权可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一般需登记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契据登记即属于此类例外情形。
契据的作用
契据是记载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证明(如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对抗要件主义
物权变动效力始于契约成立,而非登记。例如,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即取得物权;但未登记时,若卖方将房屋转售他人并完成登记,原买方无法主张权利。
形式审查原则
登记机关仅对契据进行形式审查(如文件完整性),不核实内容真实性,登记结果仅有公示效力而无公信力。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部分国家的民事交易(如法国、日本),我国则实行以登记生效为原则、契据登记为例外的混合模式。
对比项 | 契据登记制 | 权利登记制(成立要件主义) |
---|---|---|
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 契约订立时 | 完成登记时 |
登记机关职责 | 形式审查,不担责 | 实质审查,承担公信责任 |
法律效力 | 登记仅对抗第三人 | 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
如需进一步了解登记程序,可参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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