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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據登記英文解釋翻譯、契據登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eds registration; enrollment of deed; register of deeds

分詞翻譯:

契的英語翻譯:

agree; contract; deed; engrave

據的英語翻譯:

according to; depend on; evidence; occupy

登記的英語翻譯:

register; book; check in; enroll; enregister; inscribe
【計】 journaling; log-in; registration
【醫】 register; registration
【經】 book the order; enrollment; keeping of record; recordation; register
registration; registry

專業解析

契據登記(Deed Registration)是指将證明財産所有權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的法律文件(契據)在法定登記機構進行備案公示的法律程式。其核心功能在于确立不動産權利的優先效力與公信力,以下從漢英詞典釋義及法律實務角度分層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術語對照

  1. 中文釋義

    指經權利人申請,由不動産登記機構将土地、房屋等物權變動事項記載于登記簿的行為。登記後産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2條)。

  2. 英文術語

    • Deed: 指證明財産所有權轉讓、抵押或租賃的書面法律文件(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 Registration: 法律文件的官方備案程式,使權利變動獲得公示效力(《元照英美法詞典》)。

二、法律效力與功能

  1. 權利公示(Public Notice)

    登記将産權狀态向社會公開,第三人可通過查詢登記簿知悉權利歸屬(《物權法》第9條),避免隱蔽交易導緻的權屬沖突。

  2. 優先效力(Priority Rule)

    英美法系中遵循“登記在先,權利在先”原則(例如美國《統一不動産登記法》),未經登記的抵押等權利不得對抗已登記權利人。

  3. 善意保護(Protection of Bona Fide Purchaser)

    登記制度保障善意第三人在信賴登記狀态下的交易安全(如英國《土地登記法2002》第29條)。


三、操作流程與要件

  1. 基本流程

    申請→審查→登簿→發證

    需提交契據原件、身份證明及完稅憑證(《不動産登記操作規範》第1.2.3條)。

  2. 登記類型

    登記類别 英文對應 法律效果
    所有權轉移登記 Transfer Registration 物權變動生效要件(中國)
    抵押登記 Mortgage Registration 抵押權設立要件(《民法典》第402條)
    預告登記 Provisional Registration 保障将來物權實現(《物權法》第20條)

四、比較法視角


權威文獻參考

  1.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住建部,2019修訂)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11th edition, 2019.
  3. Land Registration Act 2002 (UK), Chapter 9.
  4.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17年。

(注:因部分文獻無公開電子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出版物名稱替代)

網絡擴展解釋

契據登記是一種不動産登記制度,其核心特點是以當事人籤訂的契據(書面合同)作為物權變動的主要依據,登記僅作為對抗第三人的形式要件。以下是具體解析:


定義與法律依據

  1. 基本概念
    契據登記制度下,不動産物權(如産權變更、抵押等)的設立或變動,在當事人訂立書面契約時即生效,無需以登記為生效前提。登記的作用是公示權利狀态,使變動後的物權可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209條,不動産物權變動一般需登記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契據登記即屬于此類例外情形。

  2. 契據的作用
    契據是記載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證明(如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作為物權變動的依據。


主要特點

  1. 對抗要件主義
    物權變動效力始于契約成立,而非登記。例如,房屋買賣雙方籤訂合同後,買方即取得物權;但未登記時,若賣方将房屋轉售他人并完成登記,原買方無法主張權利。

  2. 形式審查原則
    登記機關僅對契據進行形式審查(如文件完整性),不核實内容真實性,登記結果僅有公示效力而無公信力。

  3. 適用範圍
    主要適用于部分國家的民事交易(如法國、日本),我國則實行以登記生效為原則、契據登記為例外的混合模式。


與權利登記制的區别

對比項 契據登記制 權利登記制(成立要件主義)
物權變動生效時間 契約訂立時 完成登記時
登記機關職責 形式審查,不擔責 實質審查,承擔公信責任
法律效力 登記僅對抗第三人 登記為物權變動生效要件

實際應用場景

如需進一步了解登記程式,可參考《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申請流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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