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eds registration; enrollment of deed; register of deeds
契據登記(Deed Registration)是指将證明財産所有權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的法律文件(契據)在法定登記機構進行備案公示的法律程式。其核心功能在于确立不動産權利的優先效力與公信力,以下從漢英詞典釋義及法律實務角度分層解析:
中文釋義
指經權利人申請,由不動産登記機構将土地、房屋等物權變動事項記載于登記簿的行為。登記後産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2條)。
英文術語
權利公示(Public Notice)
登記将産權狀态向社會公開,第三人可通過查詢登記簿知悉權利歸屬(《物權法》第9條),避免隱蔽交易導緻的權屬沖突。
優先效力(Priority Rule)
英美法系中遵循“登記在先,權利在先”原則(例如美國《統一不動産登記法》),未經登記的抵押等權利不得對抗已登記權利人。
善意保護(Protection of Bona Fide Purchaser)
登記制度保障善意第三人在信賴登記狀态下的交易安全(如英國《土地登記法2002》第29條)。
基本流程
申請→審查→登簿→發證
需提交契據原件、身份證明及完稅憑證(《不動産登記操作規範》第1.2.3條)。
登記類型
登記類别 | 英文對應 | 法律效果 |
---|---|---|
所有權轉移登記 | Transfer Registration | 物權變動生效要件(中國) |
抵押登記 | Mortgage Registration | 抵押權設立要件(《民法典》第402條) |
預告登記 | Provisional Registration | 保障将來物權實現(《物權法》第20條) |
(注:因部分文獻無公開電子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出版物名稱替代)
契據登記是一種不動産登記制度,其核心特點是以當事人籤訂的契據(書面合同)作為物權變動的主要依據,登記僅作為對抗第三人的形式要件。以下是具體解析:
基本概念
契據登記制度下,不動産物權(如産權變更、抵押等)的設立或變動,在當事人訂立書面契約時即生效,無需以登記為生效前提。登記的作用是公示權利狀态,使變動後的物權可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209條,不動産物權變動一般需登記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契據登記即屬于此類例外情形。
契據的作用
契據是記載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證明(如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作為物權變動的依據。
對抗要件主義
物權變動效力始于契約成立,而非登記。例如,房屋買賣雙方籤訂合同後,買方即取得物權;但未登記時,若賣方将房屋轉售他人并完成登記,原買方無法主張權利。
形式審查原則
登記機關僅對契據進行形式審查(如文件完整性),不核實内容真實性,登記結果僅有公示效力而無公信力。
適用範圍
主要適用于部分國家的民事交易(如法國、日本),我國則實行以登記生效為原則、契據登記為例外的混合模式。
對比項 | 契據登記制 | 權利登記制(成立要件主義) |
---|---|---|
物權變動生效時間 | 契約訂立時 | 完成登記時 |
登記機關職責 | 形式審查,不擔責 | 實質審查,承擔公信責任 |
法律效力 | 登記僅對抗第三人 | 登記為物權變動生效要件 |
如需進一步了解登記程式,可參考《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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