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partial acceptance
【经】 part; segment
【经】 promise to pay
在票据法和国际结算领域,"部份承付"(Partial Acceptance)指付款人对汇票金额仅承诺支付其中一部分款项的行为。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承兑,其核心含义和法律效力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但实务中"部份承付"被视为对票据金额的修改性承兑。其英文术语为:
该行为实质是付款人单方面变更票据债务内容,仅对汇票金额的部分承担付款责任。
持票人可拒绝部分承兑,并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行使追索权。若接受部分承付,需就未承兑部分作成拒绝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付款人部分承兑时,银行需将未承兑部分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请求出具退票理由书。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7条c款,信用证项下银行对单据的部分承付需明确获得开证申请人授权,否则构成不符点。
该术语主要出现在:
权威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
- 《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出版物)
“部份承付”(即“部分承付”)是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的一种情况,指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因交易内容或单据存在部分问题,仅承认支付货款中的一部分款项,而非全额付款。这一概念需结合“承付”的基本定义和结算规则理解:
承付是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常见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中。分为两种类型:
当付款单位在验单或验货过程中发现部分商品规格不符、数量短缺或单据错误时,可对问题部分提出拒付,仅承认支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款项。例如:
如需更完整的托收承付流程或拒付细则,可参考银行结算制度或《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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