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计】 brute force
jurisdiction
【经】 competence
强制管辖权(Compulsory Jurisdiction)指国际司法机构无需争议各方另行特别同意,即可对特定法律争议行使审理权的法定权限。这一概念源于国际法体系,尤其体现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当缔约国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对某类争议的管辖权时,法院可直接受理相关案件。
从汉英对照角度解析:
国际实践表明,该制度通过预先承诺降低外交磋商成本,但保留条款(如美国1985年撤回对尼加拉瓜案管辖权的声明)也反映主权国家对此类管辖的审慎态度。权威法学家布朗利(Ian Brownlie)在《国际公法原理》中强调,强制管辖的实际效力仍取决于国家持续接受约束的意愿。
(参考资料:联合国国际法院官网;《国际法院规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第7版)
强制管辖权是国际法和国内司法体系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具体含义如下:
定义与核心机制
指国际法院(如联合国国际法院)对声明接受其管辖的国家间法律争端具有强制审理权。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国家可自愿发表声明接受管辖,一旦声明生效,相关争议无需另行协议即自动适用强制管辖。
任择条款的特殊性
基本概念
指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权限,需同时满足:
实施原则
维度 | 国际强制管辖 | 国内管辖 |
---|---|---|
效力来源 | 国家自愿声明 | 法律直接规定 |
适用范围 | 国家间法律争端 | 境内民事/刑事案件 |
选择自由 | 初始阶段可自主选择 | 当事人不可选择法院层级 |
注:国内司法体系中的"强制"主要体现在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而非国际法意义上的选择性强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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