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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管轄權英文解釋翻譯、強制管轄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分詞翻譯:

強制的英語翻譯: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管轄權的英語翻譯: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專業解析

強制管轄權(Compulsory Jurisdiction)指國際司法機構無需争議各方另行特别同意,即可對特定法律争議行使審理權的法定權限。這一概念源于國際法體系,尤其體現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當締約國事先聲明接受國際法院對某類争議的管轄權時,法院可直接受理相關案件。

從漢英對照角度解析:

國際實踐表明,該制度通過預先承諾降低外交磋商成本,但保留條款(如美國1985年撤回對尼加拉瓜案管轄權的聲明)也反映主權國家對此類管轄的審慎态度。權威法學家布朗利(Ian Brownlie)在《國際公法原理》中強調,強制管轄的實際效力仍取決于國家持續接受約束的意願。

(參考資料:聯合國國際法院官網;《國際法院規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布朗利《國際公法原理》第7版)

網絡擴展解釋

強制管轄權是國際法和國内司法體系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具體含義如下:

一、國際法中的強制管轄權

  1. 定義與核心機制
    指國際法院(如聯合國國際法院)對聲明接受其管轄的國家間法律争端具有強制審理權。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國家可自願發表聲明接受管轄,一旦聲明生效,相關争議無需另行協議即自動適用強制管轄。

  2. 任擇條款的特殊性

    • 任意性:國家可自主決定是否接受管轄
    • 強制性:接受聲明後不得單方撤回,對同類義務國家間的法律争端必須服從裁決
    • 適用範圍:涵蓋領土解釋、條約履行等法律争端

二、國内法中的管轄權基礎

  1. 基本概念
    指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定權限,需同時滿足:

    • 标的物管轄權:法院對案件類型有審理權(如民事/刑事案件劃分)
    • 個人管轄權:法院對當事人具有裁決權
  2. 實施原則

    • 地域管轄:一般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 級别管轄:按案件影響範圍劃分法院層級(如中級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

三、核心區别

維度 國際強制管轄 國内管轄
效力來源 國家自願聲明 法律直接規定
適用範圍 國家間法律争端 境内民事/刑事案件
選擇自由 初始階段可自主選擇 當事人不可選擇法院層級

注:國内司法體系中的"強制"主要體現在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而非國際法意義上的選擇性強制機制。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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