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強制管轄權(Compulsory Jurisdiction)指國際司法機構無需争議各方另行特别同意,即可對特定法律争議行使審理權的法定權限。這一概念源于國際法體系,尤其體現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當締約國事先聲明接受國際法院對某類争議的管轄權時,法院可直接受理相關案件。
從漢英對照角度解析:
國際實踐表明,該制度通過預先承諾降低外交磋商成本,但保留條款(如美國1985年撤回對尼加拉瓜案管轄權的聲明)也反映主權國家對此類管轄的審慎态度。權威法學家布朗利(Ian Brownlie)在《國際公法原理》中強調,強制管轄的實際效力仍取決于國家持續接受約束的意願。
(參考資料:聯合國國際法院官網;《國際法院規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布朗利《國際公法原理》第7版)
強制管轄權是國際法和國内司法體系中重要的法律概念,具體含義如下:
定義與核心機制
指國際法院(如聯合國國際法院)對聲明接受其管轄的國家間法律争端具有強制審理權。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國家可自願發表聲明接受管轄,一旦聲明生效,相關争議無需另行協議即自動適用強制管轄。
任擇條款的特殊性
基本概念
指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定權限,需同時滿足:
實施原則
維度 | 國際強制管轄 | 國内管轄 |
---|---|---|
效力來源 | 國家自願聲明 | 法律直接規定 |
適用範圍 | 國家間法律争端 | 境内民事/刑事案件 |
選擇自由 | 初始階段可自主選擇 | 當事人不可選擇法院層級 |
注:國内司法體系中的"強制"主要體現在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而非國際法意義上的選擇性強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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