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andonment of conract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不承认或否认契约”对应的英文表述为"non-admission or denial of a contract",该术语特指合同相对方对契约效力既不明确认可也不直接反驳的立场。这种法律状态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效力待定状态
当契约存在形式瑕疵(如缺少必要签字)或内容存疑(条款模糊)时,当事人可能通过"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立场保留法律追索权。这种中立态度常见于国际商务合同的初期协商阶段,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关于契约修订的规定。
诉讼程序策略
在普通法体系下,被告采用"既不承认也不否认"(nolo contendere)作为答辩策略,既可避免直接自证其罪,又能保留后续抗辩权。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b)条款对此类答辩有专门程序规定。
行政审查期间
当契约进入政府监管审查流程(如反垄断调查),相关方常采用此立场配合调查。中国《民法典》第502条明确规定,需批准生效的合同在审批期间,当事人的沉默不构成默认接受。
该术语的法律后果需结合具体司法辖区的解释。英国普通法传统中,长期沉默可能被推定为默示接受(implied acceptance),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严格的意思表示原则,要求明示确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3条特别强调,沉默本身不构成承诺。
关于“不承认或否认契约”的含义和影响,综合相关定义和法律概念,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解释:
否认/不承认
指拒绝接受某事的真实性或有效性。例如,当一方对契约的存在、条款或约束力提出异议时,即构成否认行为。心理学角度上,否认也可能表现为对既定事实的回避(如拒绝相信契约已成立)。
契约
是双方或多方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的协议,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核心要素包括:交换主体、交换物(对价)以及各方同意。
若一方否认契约,可能涉及以下情形:
提示:契约的成立与执行需基于真实意愿和合法内容,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更多细节可参考法律条文或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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