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trine of unilateral relation
"片面关系说"是国际私法(冲突法)中的一个理论概念,指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仅考虑法律关系中的某一方因素(如一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行为地)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其核心在于法律选择规则的"单边性",即该规则只指向与特定国家有联系的法律体系,而非普遍适用于所有类似法律关系。以下是详细解释:
术语构成
合译为"单边法律选择规则理论",与"双边关系说"(双边冲突规则)相对立。
法律适用逻辑
例如,若一国规定"合同缔约能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此规则仅单方面指向当事人国籍国法,不涉及其他连结点。相较之下,双边规则(如"合同适用与联系最密切地的法律")需综合权衡多方因素。
历史渊源
该理论源于19世纪欧洲国际私法学派,代表学者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但"片面关系说"更侧重国家主权对法律适用的单边限制。早期法典(如《法国民法典》第3条)中可见类似单边规则。
现代批判
当代冲突法理论(如美国"最密切联系原则")认为片面规则过于僵化,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不公。例如,仅按一方住所地法处理跨国婚姻效力,可能忽视另一方权益或公共秩序(参考:李浩培《国际私法总论》)。
中文术语 | 英文翻译 | 示例 |
---|---|---|
片面关系说 | 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 中国《法律适用法》第12条: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 ||
双边关系说 |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 "合同争议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需结合具体履行地确定准据法) |
注:中国现行国际私法体系以双边规则为主,但保留部分单边规则(如涉及中国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
学术著作
论述单边规则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局限。
分析全球冲突法体系中单边主义的演进趋势。
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体现"片面"适用的例外情形。
现代立法趋势倾向于"规则多样化",即单边与双边规则并存(参考: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
以上内容综合国际私法权威学说与立法实践,术语定义及理论阐释均依据主流学术共识。
“片面关系说”这一表述并非学术界通用术语,但根据“关系说”的核心理论与“片面”的定义,可以推断其可能指对美学关系理论的不完整理解或应用。以下是综合解析:
理论基础——狄德罗的“关系说”
法国哲学家狄德罗在美学中提出“关系说”,认为“美”源于事物内部及与外界的多元关系,包含两类:
“片面”的指向
“片面”指仅关注局部而忽略整体,例如:
现实意义
在学术或日常语境中,若将“关系说”简化为单方面因素(如仅讨论客观形式或主观体验),则可能陷入“片面关系说”的误区。狄德罗的原意强调主客观的统一性,需全面考察多元关系才能完整理解美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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