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trine of unilateral relation
"片面關系說"是國際私法(沖突法)中的一個理論概念,指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僅考慮法律關系中的某一方因素(如一方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行為地)來确定應適用的法律規則。其核心在于法律選擇規則的"單邊性",即該規則隻指向與特定國家有聯繫的法律體系,而非普遍適用于所有類似法律關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術語構成
合譯為"單邊法律選擇規則理論",與"雙邊關系說"(雙邊沖突規則)相對立。
法律適用邏輯
例如,若一國規定"合同締約能力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此規則僅單方面指向當事人國籍國法,不涉及其他連結點。相較之下,雙邊規則(如"合同適用與聯繫最密切地的法律")需綜合權衡多方因素。
曆史淵源
該理論源于19世紀歐洲國際私法學派,代表學者如德國法學家薩維尼(Savigny)提出法律關系"本座說",但"片面關系說"更側重國家主權對法律適用的單邊限制。早期法典(如《法國民法典》第3條)中可見類似單邊規則。
現代批判
當代沖突法理論(如美國"最密切聯繫原則")認為片面規則過于僵化,可能導緻判決結果不公。例如,僅按一方住所地法處理跨國婚姻效力,可能忽視另一方權益或公共秩序(參考:李浩培《國際私法總論》)。
中文術語 | 英文翻譯 | 示例 |
---|---|---|
片面關系說 | 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 中國《法律適用法》第12條: |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 ||
雙邊關系說 |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 "合同争議適用合同履行地法律"(需結合具體履行地确定準據法) |
注:中國現行國際私法體系以雙邊規則為主,但保留部分單邊規則(如涉及中國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
學術著作
論述單邊規則在涉外民事關系中的適用局限。
分析全球沖突法體系中單邊主義的演進趨勢。
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體現"片面"適用的例外情形。
現代立法趨勢傾向于"規則多樣化",即單邊與雙邊規則并存(參考:肖永平《國際私法原理》)。
以上内容綜合國際私法權威學說與立法實踐,術語定義及理論闡釋均依據主流學術共識。
“片面關系說”這一表述并非學術界通用術語,但根據“關系說”的核心理論與“片面”的定義,可以推斷其可能指對美學關系理論的不完整理解或應用。以下是綜合解析:
理論基礎——狄德羅的“關系說”
法國哲學家狄德羅在美學中提出“關系說”,認為“美”源于事物内部及與外界的多元關系,包含兩類:
“片面”的指向
“片面”指僅關注局部而忽略整體,例如:
現實意義
在學術或日常語境中,若将“關系說”簡化為單方面因素(如僅讨論客觀形式或主觀體驗),則可能陷入“片面關系說”的誤區。狄德羅的原意強調主客觀的統一性,需全面考察多元關系才能完整理解美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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