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challengeable law
"不变的法律"在汉英法律术语体系中通常对应"immutable law"或"perpetual statute",指代具有长期效力且不随环境改变而变更的法定规范。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维度:
法理基础
源自罗马法中的"ius perpetuum"原则,体现为《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的契约神圣性原则。在普通法体系下,美国最高法院在Calder v. Bull(1798)判例中确立"自然正义不可变更"的司法审查基准。
规范特征
• 时间维度:英国《大宪章》第1章确立的"自由权永续原则"(perpetual liberties)
• 内容维度:中国《立法法》第7条规定的宪法根本条款不可修改性
• 效力维度:国际法中的强行规范(jus cogens)如禁止种族灭绝原则
跨法系比较
普通法系通过"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实现法律稳定性,如英国《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第2(1)条的永久效力条款。大陆法系则体现为《德国民法典》第138条关于公序良俗的不可变更规定。
该术语在法律英语中常与"fundamental law""constitutional statute"形成术语对,其权威定义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第5版"immutable law"词条(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和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perpetual statute"释义(Thomson Reuters,2019)。
关于“不变的法律”这一概念,需结合不同理论视角和现实法律发展来理解:
根据西塞罗的观点(参考),自然法被视为一种与自然理性相符的普遍准则,具有超越时空的永恒性。这种法律不因国家、时代差异而改变,例如罗马法与雅典法本质一致,其核心是符合人类本性和道德正义的理性法则。自然法理论认为,这种法律由“上帝”或更高秩序制定,适用于所有人类。
实际社会中的法律(人定法)具有显著的变动性,原因包括:
自然法为法律提供价值基础(如公平、正义),而人定法则在具体实践中动态调整。例如,现代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体现了自然法精神,但其解释和实施细则会随社会进步变化(参考)。
“不变的法律”仅存在于自然法理论中,而现实法律必然随社会发展演变。这种动态性并非否定法律权威,而是确保其持续发挥规范作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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