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abstinendi
cast; fling; flip; heave; leave behind; throw; toss
abstain from; disclaim; waive the right; abdication; abstention; nonuser
renunciation; waiver
【经】 waiver
benefit; favourable; profit; sharp
在法律语境中,"抛弃权利"(Waiver of Rights)指权利人自愿、明确地放弃其依法享有的某项权利。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该行为需符合三个要件:权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放弃对象为可处分权利、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来源1]。
美国法学家William Blackstone在《英国法释义》中强调,有效的权利抛弃必须符合"knowing and voluntary"标准,即权利人需充分知晓权利内容及放弃后果[来源2]。中国《民法典》第130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可依法放弃民事权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来源3]。
典型应用场景包括:
国际比较法研究显示,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权利抛弃的要件认定存在差异:前者更强调形式要件(如书面形式要求),后者侧重实质审查(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来源4]。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指出,有效的权利放弃机制可提升商业效率指数0.3-0.5个百分点[来源5]。
“抛弃权利”指主动、明确地放弃某项法定或约定权利的行为,通常涉及法律效力。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定义
指权利人自愿、彻底地放弃原本享有的权利,使其归于消灭。例如:财产所有者主动放弃所有权(如丢弃物品)。
与“弃权”的区别
物权法中的表现
根据《民法典》,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抛弃权利属于“处分权”的行使,需通过明确意思表示实现(如声明放弃继承权)。
生效条件
如需法律实务操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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