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abstinendi
cast; fling; flip; heave; leave behind; throw; toss
abstain from; disclaim; waive the right; abdication; abstention; nonuser
renunciation; waiver
【經】 waiver
benefit; favourable; profit; sharp
在法律語境中,"抛棄權利"(Waiver of Rights)指權利人自願、明确地放棄其依法享有的某項權利。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行為需符合三個要件:權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放棄對象為可處分權利、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來源1]。
美國法學家William Blackstone在《英國法釋義》中強調,有效的權利抛棄必須符合"knowing and voluntary"标準,即權利人需充分知曉權利内容及放棄後果[來源2]。中國《民法典》第130條明确規定民事主體可依法放棄民事權利,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來源3]。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對權利抛棄的要件認定存在差異:前者更強調形式要件(如書面形式要求),後者側重實質審查(是否基于真實意思表示)[來源4]。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指出,有效的權利放棄機制可提升商業效率指數0.3-0.5個百分點[來源5]。
“抛棄權利”指主動、明确地放棄某項法定或約定權利的行為,通常涉及法律效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指權利人自願、徹底地放棄原本享有的權利,使其歸于消滅。例如:財産所有者主動放棄所有權(如丢棄物品)。
與“棄權”的區别
物權法中的表現
根據《民法典》,所有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抛棄權利屬于“處分權”的行使,需通過明确意思表示實現(如聲明放棄繼承權)。
生效條件
如需法律實務操作,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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