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流放刑英文解释翻译、判流放刑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relegate
分词翻译:
判的英语翻译:
decide; distinguish; judge; obviously; sentence
流放刑的英语翻译:
【法】 exile; punishment by exile
专业解析
"判流放刑"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刑罚,指由司法机构(官府)依法判决,将罪犯强制遣送到边远、荒僻或特定地区服劳役并长期居住,不得擅自返回原籍的刑罚方式。其核心在于驱逐和隔离。
以下从汉英词典角度对其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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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构成 (Definition & Components):
- 判 (Pàn): 指判决、裁定。由司法机关(如官府、衙门)根据律法条文对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后作出的正式决定。英文对应动词为 "to sentence" 或 "to condemn"。
- 流放 (Liúfàng): 指将罪犯强制迁徙、驱逐到远离其家乡和原居住地的偏远地区。英文对应名词为 "exile" 或 "banishment",动词为 "to exile" 或 "to banish"。在具体刑罚等级中,"流刑" (Liúxíng) 是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一,特指流放这种刑罚。
- 刑 (Xíng): 指刑罚、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英文对应名词为 "punishment" 或 "penalty"。
- 整体含义: "判流放刑" 即指"to sentence (someone) to exile/banishment",即判处某人流放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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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演变与执行方式 (Historical Evolution & Implementation):
- 流放刑在中国历史悠久,可追溯至上古时期,在秦、汉、唐、宋、明、清等朝代均有明确规定和发展,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唐代将其正式纳入五刑体系,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清代则常将罪犯流放至东北(如宁古塔)、新疆(如伊犁)、云贵、两广等边疆地区。
- 执行时,罪犯通常需佩戴枷锁或镣铐,由差役押解至指定地点。到达流放地后,罪犯通常被编入当地户籍,在官府监督下服劳役(如屯田、开矿、修城等),并永久或长期居住在当地,非遇特赦不得返回原籍。其核心目的是"以屏远方,终身不齿"(将其驱逐到远方,终身不得与良民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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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译与法律文化内涵 (English Translation & Legal-Cultural Connotation):
- 在汉英法律词典或历史文献翻译中,"判流放刑" 最直接的英译是"to sentence someone to exile" 或"to condemn someone to banishment"。
- 更具体地,指代中国古代特有的流刑时,常用"to sentence someone to exile (as a form of punishment)" 或"to impose the punishment of exile/banishment"。有时也会使用音译加注的方式,如"Liu (exile)" 或"Liuxing (the punishment of exile)"。
- 其内涵不仅包含地理上的驱逐,更包含:
- 严厉的惩罚: 背井离乡,环境艰苦,劳役繁重,生存困难。
- 社会性死亡: 被剥夺原有的社会关系和地位,在流放地被视为罪人。
- 政治隔离: 常用于惩罚政治犯,将其远离权力中心。
- 边疆开发: 客观上促进了偏远地区的开发和戍边。
权威参考来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 《唐律疏议》 (Tang Code with Commentaries): 中国现存最完整、最早的封建法典,对流刑的等级、适用罪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是研究唐代及后世流放刑的基础文献。来源:中国法律史经典典籍。
- 《大清律例》 (Great Qing Legal Code): 清代法律总汇,详细规定了流刑的种类(如充军、发遣)、里程、发配地点及管理。来源:清代官方法律文件。
- 《历代刑法考》 (沈家本著): 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的著作,系统考证了中国历代刑法制度,对流放刑的起源、演变有深入论述。来源:中国法律史权威学术著作。
- 《中国法制史》 (多版本教材/专著): 系统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历程的学术著作,流放刑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章节。来源:法学专业核心教材/学术研究著作。
- 《汉语大词典》/《辞海》: 权威汉语工具书,对"流放"、"流刑"等词条有准确释义和历史溯源。来源:权威汉语辞书。
网络扩展解释
流放刑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制度,指将罪犯强制驱逐到边远荒僻地区,兼具惩戒、维护统治和开发边疆等功能。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基本定义
流放刑通过强制迁徙的方式,将罪犯逐出原居住地,使其远离社会关系网络,并在恶劣环境中承受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惩罚。其严重性在古代刑罚体系中仅次于死刑。
二、历史演变
- 起源与早期发展:可追溯至夏朝,如共工、三苗被流放。战国时期开始法制化,秦朝以“迁”“徙”为原型。
- 制度化阶段:北魏首次将流放写入法典,规定“临军征讨而故留不赴者”处以流放。
- 成熟与细化:清代将流放分为四类距离(如极边充军超三千里),并与罪行等级挂钩,例如谋反者流放宁古塔或新疆。
三、执行特点
- 地理选择:多为未开发边疆,如清代宁古塔(今黑龙江)和新疆。
- 附加惩罚:犯人需戴枷跋涉数千里,途中死亡率高达30%-50%。
- 社会功能:既震慑犯罪,又利用罪犯开垦边疆。
四、废除与替代
1905年清朝废除流放刑,现代刑罚体系以自由刑(有期徒刑等)、财产刑为主,更注重人权保障。
五、文化影响
历史名人文天祥、林则徐等均曾遭流放,相关经历成为文学创作素材,如李白《早发白帝城》即流放途中所作。
扩展说明:流放制度在不同朝代存在差异,例如唐代分2000-3000里三等,明代新增“充军”形式,清代细化地理分级。其消亡反映了社会治理从威慑向改造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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