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流放刑英文解釋翻譯、判流放刑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legate
分詞翻譯:
判的英語翻譯:
decide; distinguish; judge; obviously; sentence
流放刑的英語翻譯:
【法】 exile; punishment by exile
專業解析
"判流放刑"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種重要刑罰,指由司法機構(官府)依法判決,将罪犯強制遣送到邊遠、荒僻或特定地區服勞役并長期居住,不得擅自返回原籍的刑罰方式。其核心在于驅逐和隔離。
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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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構成 (Definition & Components):
- 判 (Pàn): 指判決、裁定。由司法機關(如官府、衙門)根據律法條文對犯罪行為進行審理後作出的正式決定。英文對應動詞為 "to sentence" 或 "to condemn"。
- 流放 (Liúfàng): 指将罪犯強制遷徙、驅逐到遠離其家鄉和原居住地的偏遠地區。英文對應名詞為 "exile" 或 "banishment",動詞為 "to exile" 或 "to banish"。在具體刑罰等級中,"流刑" (Liúxíng) 是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一,特指流放這種刑罰。
- 刑 (Xíng): 指刑罰、刑法。是對犯罪行為的法律制裁。英文對應名詞為 "punishment" 或 "penalty"。
- 整體含義: "判流放刑" 即指"to sentence (someone) to exile/banishment",即判處某人流放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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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演變與執行方式 (Historical Evolution & Implementation):
- 流放刑在中國曆史悠久,可追溯至上古時期,在秦、漢、唐、宋、明、清等朝代均有明确規定和發展,是僅次于死刑的重刑。唐代将其正式納入五刑體系,分為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三等。清代則常将罪犯流放至東北(如甯古塔)、新疆(如伊犁)、雲貴、兩廣等邊疆地區。
- 執行時,罪犯通常需佩戴枷鎖或鐐铐,由差役押解至指定地點。到達流放地後,罪犯通常被編入當地戶籍,在官府監督下服勞役(如屯田、開礦、修城等),并永久或長期居住在當地,非遇特赦不得返回原籍。其核心目的是"以屏遠方,終身不齒"(将其驅逐到遠方,終身不得與良民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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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與法律文化内涵 (English Translation & Legal-Cultural Connotation):
- 在漢英法律詞典或曆史文獻翻譯中,"判流放刑" 最直接的英譯是"to sentence someone to exile" 或"to condemn someone to banishment"。
- 更具體地,指代中國古代特有的流刑時,常用"to sentence someone to exile (as a form of punishment)" 或"to impose the punishment of exile/banishment"。有時也會使用音譯加注的方式,如"Liu (exile)" 或"Liuxing (the punishment of exile)"。
- 其内涵不僅包含地理上的驅逐,更包含:
- 嚴厲的懲罰: 背井離鄉,環境艱苦,勞役繁重,生存困難。
- 社會性死亡: 被剝奪原有的社會關系和地位,在流放地被視為罪人。
- 政治隔離: 常用于懲罰政治犯,将其遠離權力中心。
- 邊疆開發: 客觀上促進了偏遠地區的開發和戍邊。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 《唐律疏議》 (Tang Code with Commentaries): 中國現存最完整、最早的封建法典,對流刑的等級、適用罪行、執行方式有明确規定。是研究唐代及後世流放刑的基礎文獻。來源:中國法律史經典典籍。
- 《大清律例》 (Great Qing Legal Code): 清代法律總彙,詳細規定了流刑的種類(如充軍、發遣)、裡程、發配地點及管理。來源:清代官方法律文件。
- 《曆代刑法考》 (沈家本著): 近代著名法學家沈家本的著作,系統考證了中國曆代刑法制度,對流放刑的起源、演變有深入論述。來源:中國法律史權威學術著作。
- 《中國法制史》 (多版本教材/專著): 系統闡述中國法律發展曆程的學術著作,流放刑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章節。來源:法學專業核心教材/學術研究著作。
- 《漢語大詞典》/《辭海》: 權威漢語工具書,對"流放"、"流刑"等詞條有準确釋義和曆史溯源。來源:權威漢語辭書。
網絡擴展解釋
流放刑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制度,指将罪犯強制驅逐到邊遠荒僻地區,兼具懲戒、維護統治和開發邊疆等功能。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流放刑通過強制遷徙的方式,将罪犯逐出原居住地,使其遠離社會關系網絡,并在惡劣環境中承受肉體與精神的雙重懲罰。其嚴重性在古代刑罰體系中僅次于死刑。
二、曆史演變
- 起源與早期發展:可追溯至夏朝,如共工、三苗被流放。戰國時期開始法制化,秦朝以“遷”“徙”為原型。
- 制度化階段:北魏首次将流放寫入法典,規定“臨軍征讨而故留不赴者”處以流放。
- 成熟與細化:清代将流放分為四類距離(如極邊充軍超三千裡),并與罪行等級挂鈎,例如謀反者流放甯古塔或新疆。
三、執行特點
- 地理選擇:多為未開發邊疆,如清代甯古塔(今黑龍江)和新疆。
- 附加懲罰:犯人需戴枷跋涉數千裡,途中死亡率高達30%-50%。
- 社會功能:既震懾犯罪,又利用罪犯開墾邊疆。
四、廢除與替代
1905年清朝廢除流放刑,現代刑罰體系以自由刑(有期徒刑等)、財産刑為主,更注重人權保障。
五、文化影響
曆史名人文天祥、林則徐等均曾遭流放,相關經曆成為文學創作素材,如李白《早發白帝城》即流放途中所作。
擴展說明:流放制度在不同朝代存在差異,例如唐代分2000-3000裡三等,明代新增“充軍”形式,清代細化地理分級。其消亡反映了社會治理從威懾向改造的轉變。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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