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查”是法律术语,指执法机关依法对特定人员、物品或场所进行强制性检查的行为,旨在发现证据、违禁品或犯罪嫌疑人。其对应的英文翻译为“search”或“inspection”,在英美法系中通常与“search warrant”(搜查令)关联使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可依法实施搜查,且必须出示证件与书面文件。英文语境下,依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search”需以合理依据(probable cause)为前提,受宪法第四修正案约束。
执行范围
搜查对象包括人身(如嫌疑人随身物品)、住所(如住宅或办公场所)及电子设备(如手机、电脑)。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禁止随意扩大搜查范围。
程序要求
中文法律要求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笔录,英文术语中则强调“reasonableness”(合理性)与“specificity”(针对性),例如美国判例法要求搜查令需明确描述目标地点与物品。
(参考资料: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刑事诉讼法》官方解释;2. 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词典》第5版;3.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
“搜查”是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指执法机关为收集证据、查获违法物品或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特定场所、物品或人身进行强制检查的行为。以下是具体解释:
法律性质
搜查是公权力机关(如警察、海关、检察机关)的职权行为,需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例如,在中国,搜查需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下可无证搜查但需补办手续。
目的与范围
主要用于刑事案件中获取物证、书证或抓捕嫌疑人,也可用于行政检查(如海关查缉走私)。搜查范围需明确,不得随意扩大,如仅限嫌疑人住所或特定车辆。
程序要求
权利限制与保障
公民有权拒绝非法搜查(如无证且非紧急情况)。若执法人员违反程序,当事人可申诉或起诉,相关证据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排除。
与“检查”“搜索”的区别
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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