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交易假设英文解释翻译、双重交易假设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dual transactions assumption
分词翻译:
双重的英语翻译:
【计】 doubling
交易的英语翻译:
exchange; trade; bargain; deal; market; merchandise
【经】 bargain; bargaining; buy; deal; dealings; sales transaction; trade
trading
假设的英语翻译:
suppose; hypothesis; if; in case of; on the assumption that
【化】 hypothesis
【经】 hypothesis
专业解析
双重交易假设(Dual Trading Hypothesis)是一个金融学概念,特指在证券或期货市场中,同一经纪人(或交易商)同时进行自营交易(proprietary trading,为自己账户交易)和代理交易(agency trading,为客户账户交易)的行为可能引发的潜在利益冲突及其对市场效率影响的理论探讨。
1. 定义与核心机制
- 汉英对照: 双重交易 (Dual Trading) - 指经纪人/交易商在同一市场、同一时间段内既执行客户订单(代理职能),又进行自营交易(自营职能)的行为。
- 假设核心: 该假设认为,双重交易者可能利用其代理职能获得的信息优势(例如,了解客户订单流的方向、规模、价格等信息)为其自营交易牟利。例如,经纪人可能优先执行自己的订单而非客户的订单(抢单,front-running),或在得知大额客户订单后利用该信息提前建仓获利。
2. 争议焦点:利益冲突
- 主要问题: 双重交易的核心争议在于其固有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经纪人的自营利益与其对客户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之间存在潜在冲突。
- 表现形式:
- 抢单 (Front-running): 经纪人利用掌握的客户订单信息,抢在客户订单执行前为自己的账户进行同向交易。
- 插队 (Interpositioning): 在客户订单与自己订单之间插入一个不必要的中间交易,使客户获得更差价格,自己从中获利。
- 信息滥用 (Information Misuse): 利用客户订单信息判断市场短期走势,进行自营交易。
- 订单执行歧视 (Order Execution Discrimination): 在多个客户订单和自身订单之间,优先执行能为自己带来更大利益的订单。
3. 监管意义与研究观点
- 监管关注: 由于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市场公平性问题,双重交易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和限制。例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期货和证券经纪商的双重交易行为有具体规定和限制措施(如要求分离职能、加强信息披露与监控)(可参考CFTC或SEC官方网站关于经纪商行为准则的法规部分)。
- 学术研究: 关于双重交易对市场质量(如流动性、波动性、价格发现效率)的影响,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部分研究认为知情双重交易者可能提供额外流动性并改善价格发现(可参考如《Journal of Finance》或《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中关于市场微观结构、做市商行为的学术论文),但更多研究强调其带来的利益冲突和对散户投资者的潜在损害(可参考如《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或《Journal of Business》中关于市场公平性、代理问题的研究)。
4. 现状与替代
- 行业实践: 在现代金融市场,尤其是在高度监管的交易所,纯粹的双重交易(同一人同时处理客户订单和自营交易)已受到严格限制或禁止。常见做法是进行职能隔离(Chinese Wall),例如设立独立的部门分别处理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或通过技术手段(如自动化交易系统)减少人为干预和信息滥用风险。
- 做市商角色: 专业的做市商(Market Maker)虽然同时提供买卖报价(承担类似流动性提供者的自营角色)并可能执行客户限价订单(代理角色),但其行为通常受到更严格的报价义务和公平交易规则约束,与传统的经纪商双重交易有所区别。
双重交易假设揭示了金融市场中介机构在混合角色下可能产生的核心矛盾——信息优势带来的自营获利机会与对客户的受托责任之间的冲突。理解这一假设对于认识市场运行机制、监管规则设计以及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扩展解释
“双重交易假设”可能指法学或经济学中的特定理论模型,但更贴近的法学概念是双重买卖(即同一标的物被多次出售的现象)。以下是详细解释:
1.定义与背景
双重买卖指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先后或同时与多个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这种现象源于民法中债权无排他性的规则,即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多个有效债权,但最终仅能履行其一。
2.法律基础
- 债权平等性:各买受人的债权效力平等,无优先顺序(除非涉及物权变动登记)。
- 履行顺序:通常以合同成立时间或物权变动登记(如不动产过户)确定实际履行对象,未履行的合同则转化为违约赔偿。
3.处理原则
- 物权优先于债权:若某买受人已完成物权登记(如房产过户),其权利优先于其他仅持有债权的买受人。
- 违约责任:出卖人需对未能履行的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存在欺诈)。
4.现实意义
双重买卖反映了交易中诚信原则与效率的冲突,各国法律通过判例和学说平衡多方利益,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准。
如需进一步探讨具体案例或经济模型中的“双重交易假设”,建议补充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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