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fraud in limine
beforehand; in advance
【法】 ex ante
cheat; fraud; humbug; swindle; trick
【经】 bad faith; false pretence; fraud
从汉英词典及法律术语角度,"事前的欺诈"(Shìqián de qīzhà)指在交易、签约或特定行为发生之前,一方通过故意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或其他欺骗手段,诱导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决定的行为。其核心在于欺骗行为发生于关键决策或行动完成前,旨在非法获利或规避义务。以下是详细解释及权威参考:
时间性("事前")
欺诈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交易完成或法律行为生效之前。例如:签约前故意夸大资产价值诱导投资。
欺骗手段("欺诈")
包括:
主观故意(Intent to Deceive)
行为人明知陈述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且意图使对方依赖该欺骗行为作出决定(《合同法》第54条)。
受害方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48条)。
欺诈方需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如交易差价、调查费用)。
情节严重者可构成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元照英美法词典》
定义"Fraud in the Inducement"(欺诈性诱导)为诱导他人签订合同的欺骗行为,强调事前性特征。
链接:法律出版社数据库(需订阅访问)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Fraud"条目明确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及主观故意三要件(第830页)。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指南
指出隐瞒关键信息(如产品风险)构成事前欺诈("Deceptive Practices"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48条: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5条要求卖方披露货物缺陷,隐瞒即构成事前欺诈。
注:法律实践中,"事前的欺诈"需满足因果关系(受害方因欺骗行为作出错误决定)及实质重要性(隐瞒/虚假内容足以影响决策),否则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事前的欺诈”是指在民事行为或交易发生前,一方通过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决定。这种行为具有明确的预谋性和主动性,主要特点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受欺诈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相关民事行为,并可能主张赔偿损失(、)。
“事前欺诈”强调行为发生在法律关系建立前,而“事后欺诈”可能涉及履行过程中的欺骗(如合同签订后拖延付款)。前者直接影响缔约基础,后者多涉及履约违约。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条款或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第148-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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