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ife tenant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医】 earth; terra; terrae
【经】 land; native goods
for life
【法】 for life
【法】 seizor; tenant in possession
土地终身占有人(Life Tenant)指依法享有土地终身用益权的主体,其权利限于生前占有、使用土地并获得收益,但无权处分土地所有权。该概念源于英美财产法中的“Life Estate”制度,其核心特征如下:
权利性质
土地终身占有人享有的是用益物权而非所有权,其权利存续期以自然人生存期限为界,终止于占有人死亡或约定条件达成时。土地所有权仍归属授予人(Grantor)或其指定继承人。
来源: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财产法术语指南》
中英法律语境对照
中文“终身占有人”对应英文“Life Tenant”,区别于完全所有权人(Fee Simple Owner)。在普通法系中,该权利可通过遗嘱、信托或契约设立,例如“A将土地终身权益授予B”(A grants a life estate to B)。
来源:布莱克法律词典在线版(第11版)
使用与收益权
占有人有权耕作、租赁或开发土地并获取经济收益,但需承担维护义务(如缴纳地税、避免土地毁损),且不得实施减损土地长期价值的行为(法律称为“浪费”,Waste)。
来源:美国法律学会《财产法重述(第三版)》第4.8条
处分权限制
终身占有人不可出售、抵押土地所有权,其转让行为仅能涉及自身权益存续期内的使用权。例如,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占有人生命存续期。
来源:牛津法律术语辞典(2023修订版)
我国《民法典》未直接采用“终身占有人”概念,但第344条规定的“土地经营权”与第366条“居住权”在权利期限约定上存在相似性。例如,居住权可约定为居住权人终身享有,形成事实上的终身占有关系。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释义
关键定义:土地终身占有人(Life Tenant)是以自然人生存期限为权利存续期的土地用益权人,其权利本质为非继承性、不可转让的占有使用权,区别于所有权人(Owner in Fee Simple)。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终身占有人"这一表述存在概念上的模糊性,需结合法律条文和搜索结果进行澄清:
根据和,土地所有权永久归属于国家或集体,具体表现为:
提及的"土地确权终身拥有"实际指:
权利类型 | 持有主体 | 期限 | 处分权限 |
---|---|---|---|
所有权 | 国家/集体 | 永久 | 可依法征收 |
使用权 | 个人/企业 | 40-70年不等 | 可依法流转 |
"终身占有人"并非法定术语,可能源于以下误解:
建议在涉及土地权属问题时,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条文为准,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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