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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終身占有人英文解釋翻譯、土地終身占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ife tenant

分詞翻譯:

土地的英語翻譯: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終身的英語翻譯:

for life
【法】 for life

占有人的英語翻譯:

【法】 seizor; tenant in possession

專業解析

土地終身占有人(Life Tenant)指依法享有土地終身用益權的主體,其權利限于生前占有、使用土地并獲得收益,但無權處分土地所有權。該概念源于英美財産法中的“Life Estate”制度,其核心特征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1. 權利性質

    土地終身占有人享有的是用益物權而非所有權,其權利存續期以自然人生存期限為界,終止于占有人死亡或約定條件達成時。土地所有權仍歸屬授予人(Grantor)或其指定繼承人。

    來源: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財産法術語指南》

  2. 中英法律語境對照

    中文“終身占有人”對應英文“Life Tenant”,區别于完全所有權人(Fee Simple Owner)。在普通法系中,該權利可通過遺囑、信托或契約設立,例如“A将土地終身權益授予B”(A grants a life estate to B)。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線上版(第11版)

二、權利邊界與限制

三、與中國法律體系的關聯性

我國《民法典》未直接采用“終身占有人”概念,但第344條規定的“土地經營權”與第366條“居住權”在權利期限約定上存在相似性。例如,居住權可約定為居住權人終身享有,形成事實上的終身占有關系。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釋義

關鍵定義:土地終身占有人(Life Tenant)是以自然人生存期限為權利存續期的土地用益權人,其權利本質為非繼承性、不可轉讓的占有使用權,區别于所有權人(Owner in Fee Simple)。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土地終身占有人"這一表述存在概念上的模糊性,需結合法律條文和搜索結果進行澄清:

一、法律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歸屬

根據和,土地所有權永久歸屬于國家或集體,具體表現為:

  1. 城市市區土地直接歸國家所有
  2. 農村和郊區土地通過征收、征購等方式轉為國有
  3. 集體土地所有權僅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關于"終身占有"的實質含義

提及的"土地确權終身擁有"實際指:

三、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區别

權利類型 持有主體 期限 處分權限
所有權 國家/集體 永久 可依法征收
使用權 個人/企業 40-70年不等 可依法流轉

四、特别說明

"終身占有人"并非法定術語,可能源于以下誤解:

  1. 誤将長期承包權等同于所有權
  2. 混淆宅基地使用權(無固定期限)與所有權
  3. 對土地征收補償政策的不準确理解

建議在涉及土地權屬問題時,以《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條文為準,必要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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